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製定全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根據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規定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區屬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係和完善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係,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薪酬分配管理工作,製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規範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
(四)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製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指導所監管企業的董事會建設。擬訂國有資產戰略重組和總體發展規劃,推動區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五)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區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相關管理,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六)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依法審批、監管區屬國有企業並購、重組、改革、產權轉讓、增資、合並、分設方案及按程序審批不良資產的核銷。
(八)參與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等工作;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和資金統籌分配等工作。
(九)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所監管企業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財務監督和風險控製。
(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一)完成區委、開發區黨工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依據法律、法規及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的授權,本部門職責履行範圍涵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