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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

機構職能

發布時間:2023-12-25    來源:本網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設施、園林綠化、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實際,擬訂相關規範性文件,製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轄區住房製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組織落實住房保障任務;負責人才住房政策的研究製定和統籌人才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轄區房屋權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房屋的使用和維護(含安全普查、安全鑒定、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既有建構築物外立麵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負責政府直管房、代管房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補償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轄區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管;負責房地產交易、租賃、評估、中介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後續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中介、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負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協調城鄉建設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城鄉建設項目方案論證比選;協調編製和審查城鄉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權限範圍內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負責協助推進建設行業科技進步、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工作;負責區內民用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協助推進建築垃圾循環利用;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工作。
(五)負責統籌編製財政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實施年度財政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協調各建設業主實施房屋建築、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含綠化、照明、交通工程等配套附屬設施)項目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改擴建);負責重點公共建設項目建設的綜合協調工作;統籌招商引資項目用地配套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
(六)負責監督管理建築市場及各方主體行為;負責上級部門下放或委托的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工程造價谘詢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谘詢、檢測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負責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及施工許可管理;負責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負責建築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建築設備等在建築工程建設中的使用。
(七)負責協調全區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統籌市、區投資的村鎮建設計劃安排;統籌推進美麗鄉村和宜居示範村鎮等建設工作,參與曆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參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
(八)負責轄區綜合運輸體係的規劃協調工作,參與轄區城市總體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中的交通規劃研究,協調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道路運輸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負責公路路政管理,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公路建設和由區本級負責的公路養護維修工作;負責地方公路養護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區屬道路運輸、道路運輸服務業、停車場、汽車租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牽頭交通運輸行業新業態規範管理;負責區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道路運輸站(場)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轄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管理,按規定組織或參與轄區交通運輸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負責組織轄區道路交通保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十一)統籌負責區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涵、隧道)的新建及大中修加固、改擴建工程的建設和日常維護、小型維修,並監督竣工驗收;負責區城市道路附屬設施、交通設施(誘導屏、交通監控設施、交通信號燈除外)的日常維護;負責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關公共場地)路政管理(不含對汙染、損壞、擅自占用和開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行政處罰);依法辦理市政道路的占用和挖掘、開設路口的許可;負責城鄉照明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地下管線建設與管理工作;會同應急部門落實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範,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負責協調供電、供汽、郵政、電信等公用事業部門。
(十二)負責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園林綠化生態建設;負責統籌推進城市景觀等環境建設;負責城市公共綠地、公園、綠道建設規劃和年度改造及養護計劃的編製及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公共綠地、公園、綠道的建設、養護及應急搶險等監督管理;負責園林綠地的樹木遷移、砍伐等行政許可;負責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負責園林綠化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統計分析、工程質量檢查。
(十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依據法律、法規及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的授權,本部門職責履行範圍涵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
(十六)職能轉變。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簡行政許可事項。根據上級工作安排,承接部分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牽頭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
(十七)關於職責分工。
1.有關知識城分局的管理:由中新廣州知識城合作事務辦公室管理,接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業務工作委托和指導。
2.有關“危房改造”的職責分工: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負責已獲“三舊”改造方案批複範圍內的危房改造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三舊”改造範圍外零星危房的督修工作。

(十八)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承擔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做好移交承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的通知》( 建科函[2019]52號),區住房城鄉建設局承擔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負責受理和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相關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事務的綜合協調;擬定機關行政管理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重要文稿的綜合起草和重要會議及活動的籌備和組織工作;負責機關公文的處理、印發等工作;負責局係統的行政效能監察和政務、業務工作督辦,督促檢查工作部署、決定事項、領導批辦交辦事項等的落實情況;負責組織除依申請外的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網站的維護與管理工作;負責機要保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車輛管理、後勤服務和接待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財務、內部審計、局機關辦公固定資產管理、工會、共青團、婦女、計劃生育、公醫、工資發放工作;組織協調人大方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政策法規科。參與研究製定相關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技術標準和規範以及政策,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本機關法製工作,指導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理;組織行政案件的複議和訴訟工作;負責重大、複雜案件和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組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統籌信訪、維穩及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協調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開展普法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住房保障科。組織開展轄區內住房保障規劃,負責住房製度改革工作,組織開展住房保障工作;協調落實住房保障任務(含棚戶區改造);指導街道開展轄區內低收入家庭住房調查及動態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轄區內各街道開展住房保障申請和資格初審工作;負責轄區內住房保障申請資格複核及上報等工作;負責人才住房政策的研究製定和統籌人才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房屋管理科。負責房屋權屬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政府直管房、代管房管理工作;辦理房屋接管、代管和撤管等工作;負責“三舊”改造範圍外零星危房的督修工作;會同僑務等有關部門落實華僑房屋等房屋政策;負責房屋使用和維護(含安全鑒定、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的監督管理;統籌協調既有建構築物的外立麵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轄區玻璃幕牆的普查、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普查工作;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監督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房地產業和物業管理科。負責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監測和分析;負責新建商品房銷售、存量房交易和房地產經紀、評估、租賃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中介、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登記的組織協調;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負責轄區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前期物業服務工作;指導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工作;負責建立轄區內物業小區電子投票係統基礎數據;辦理物業管理行政備案工作;負責本轄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前期工作科。統籌協調城建項目前期工作;協調城鄉建設項目儲備庫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城鄉建設項目方案論證比選;協調編製和審查城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築、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工程建設的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勘察勞務類資質許可,工程設計行業、專業、專項丙級及以下資質許可;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權限範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對重點工程方案、交通影響和投資估算等提出優化建議;負責協助推進建設行業科技進步、綠色建築和建築節能工作;負責組織100萬以下的財政投資項目資金評審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工程督辦科。負責協調編製財政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組織編製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近期建設實施計劃;編製城建項目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及投資控製監督管理;負責重點建設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財政投資基建項目工程變更(簽證)審核;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全區大中型建設項目、市政建設項目的立項相關工作;統籌負責區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涵、隧道)的新建及大中修加固、改擴建工程的建設;統籌負責財政投資房屋建築、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項目實施階段的協調、督辦;督促重點工程竣工驗收和移交;協調軌道交通及外圍交通建設工作;負責上級交辦的特定項目、特定區域開發建設的統籌協調、檢查和督辦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建設管理科。負責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執行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管理的規章製度;協助負責建築行業統計工作;參與建築市場信用體係建設;負責監督執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規章製度;負責上級部門下放或委托的本區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工程造價谘詢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谘詢、檢測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建築材料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建築設備等在建築工程建設中的使用;負責區內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的監督管理;協助推進建築垃圾循環利用;負責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現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現場建築機械設備安全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工地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監管工作;負責推進施工過程綠色施工;組織或參與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負責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指導建設工程評優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協助開展建築工地綜治維穩工作;負責建築業、監理、造價谘詢、檢測等企業的監督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村鎮建設科。負責實施全區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統籌市、區投資的村鎮建設計劃安排;統籌推進名鎮名村、美麗鄉村和示範社區、示範村鎮等建設工作;會同應急部門落實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範,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參與農村泥磚房改造監督管理;參與曆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負責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交通綜合科。負責擬訂交通運輸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製綜合運輸體係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轄區城市總體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中交通規劃的研究並對涉及交通的規劃進行協調;負責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審查工作;研究製定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區內公交線路的優化和設置;負責財政投資公交候車亭的建設管理;協調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道路運輸站(場)等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負責區屬公共汽車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公交站場、公交候車亭等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停車場、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監督管理;負責經營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節假日期間的旅客運輸;牽頭交通運輸行業新業態規範管理;牽頭組織道路交通暢通保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保障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運輸管理科。負責區交通運輸行業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區屬道路運輸、道路運輸服務業、汽車租賃的監督管理;負責區屬道路運輸站(場)的監督管理;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和環保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協調和管理區交通戰備工作,負責規劃和實施轄區國防交通網絡布局,負責製定和實施國防交通物資的儲備計劃和調用方案;統籌交通運輸業發展有關政策的執行;統籌組織交通運輸行業防控重大疾病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和應急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市政管理科。負責區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涵、隧道)的日常維護、小型維修,並監督竣工驗收;負責區城市道路附屬設施、交通設施(誘導屏、交通監控設施、交通信號燈除外)的日常維護;依法辦理市政道路的占用和挖掘、開設路口的許可;負責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相關公共場地)路政管理(不含對汙染、損壞、擅自占用和開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行政處罰);負責地方公路建設項目審批和路政管理;統籌和指導地方公路建設、養護維修工作,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負責地方公路養護維修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政設施的應急搶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落實消防站建設;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協調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照明工作;負責協調供電、供汽、郵政、電信等公用事業部門;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三)園林綠化科。負責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公共綠化、公園(不含森林公園)、綠道發展規劃的組織編製,年度改造和養護計劃的編製、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公共綠地、公園、綠道的建設、養護及應急搶險等監督管理;指導各街道(鎮)、企事業單位自管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區內公共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備案和竣工驗收,公共綠地的臨時占用及砍伐、遷移、修剪樹木的行政審批;依法組織開展園林綠化行政執法;負責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四)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黨建和黨風廉政工作,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和黨風廉政工作;負責組織人事和編製管理工作;統籌和指導本係統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聘任工作;統籌和指導本係統幹部職工的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五)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科。承擔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負責受理和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相關事項。

(十六)執法一科(交通案件審理處)。負責統籌、協調、監督區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交通執法案件審核處理工作;統籌執法機製、勤務、工作計劃、規範文件辦理等工作;協調開展跨部門跨區域執法聯動及全市執法工作;監督執法風紀及業務培訓、宣傳、信息化、數據統計分析及後勤管理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執法二科(路政執法處)(掛黃埔區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負責公路路政及破壞城市道路路產路權的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並對違反道路運輸秩序的行為實施處罰;統籌治理轄區內公路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執法三科(運政執法處)。負責道路運政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並對違反道路運輸秩序的行為實施處罰;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九)執法四科(安全執法處)。負責交通運輸執法領域安全生產和應急工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並對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行為實施處罰。按職能做好轄區交通運輸企業的行政處罰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