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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機構職能

發布時間:2024-05-07    來源:本網

內設機構和責任科室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廣東省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廣州市黃埔區機構改革方案》《關於調整優化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保稅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黨工委管委會內設機構的批複》,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與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區分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是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工作部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黃埔區分局是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派出機構,為正處級。

  第三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於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區委、開發區黨工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規劃和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林業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參與擬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負責具體承辦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

  (二)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根據本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係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製機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製度、標準和規範。參與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數據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彙交管理等,開展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本區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製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參與編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及擬訂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轄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係,參與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轄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參與城市更新規劃和用地管理工作。

  (六)負責貫徹執行轄區空間規劃體係。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製度,組織編製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製定區域發展性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配合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係。組織劃定轄區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製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轄區國土空間用途管製製度,參與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轄區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轄區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負責統籌轄區土地儲備開發工作。

  (七)負責組織編製轄區城市設計;組織編製、實施轄區內的控製性詳細規劃;統籌負責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等編製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製轄區景觀風貌規劃,負責轄區重要景觀地區、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轄區內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曆史文化街區、曆史風貌區和曆史建築保護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村莊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村莊規劃編製實施,審查村莊布點規劃、村莊規劃;統籌實施轄區內除跨區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等管理製度。

  (八)負責轄區國土空間生態修複;牽頭組織編製轄區國土空間生態修複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複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複墾、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複等工作;實施轄區生態保護補償製度,製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複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製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製度的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轄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組織編製和實施轄區內地質勘查規劃。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管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麵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轄區內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轄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轄區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轄區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參與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參與海洋政策研究,提出優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建設海洋強市的建議。貫徹落實海洋發展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四)負責轄區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貫徹落實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轄區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轄區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置。負責轄區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理。

  (十五)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配合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轄區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轄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負責測繪成果的監督管理。配合開展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的管理工作。

  (十六)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參與製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參與製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參與實施市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七)負責林業相關管理工作。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複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重點生態保護修複工程。指導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森林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林業行政許可及後續監管、行政執法工作。擬訂林業產業發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製定林業生態建設規劃;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承擔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林業科技推廣和林業改革工作。

  (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製森林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區屬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指導、監督林業行業安全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執法監督工作。

  (十九)負責自然資源及測繪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業務檔案等各類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十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二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依據法律、法規及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的授權,本部門職責履行範圍涵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

  (二十四)職能轉變。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製和生態保護修複職責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上級部門工作安排,強化製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市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製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優化國土資源執法體製。積極承接省、市事權下放,強化監督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製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切實加大生態係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係統保護和修複工程,加強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地、綠地、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係,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並整合,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特色自然保護地體係。

  (二十五)職責分工。

  1.與區城市更新局有關“土地征收儲備”的職責分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擬訂全區土地征收儲備政策,負責統籌編製和組織實施全區土地儲備計劃,負責對全區土地征收儲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更新局負責協調城市更新範圍內土地儲備相關工作,統籌納入年度城市更新計劃的土地房屋征收、協商收購、土地整合等工作(已納入區年度土地實物儲備計劃範圍的除外)。

  2.有關知識城分局的管理:由中新廣州知識城合作事務辦公室管理,按區政府、管委會明確的審批工作職責分工開展業務,並接受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統籌協調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保密、檔案、秘書、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機要、會務、修誌、統計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財務、資產管理工作。統籌機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負責車輛管理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信息化工作,組織網絡安全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統籌意識形態工作、新聞宣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統籌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統籌開展科技創新工作以及科普宣傳工作。統籌和組織實施行政審批製度改革。負責政務服務窗口管理工作。統籌落實規劃實施批前公示和批後公布。落實本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信用管理工作。負責重點工作督辦;統籌“多規合一”平台的業務管理。統籌績效考評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信訪科:參與製定相關法規、政府規章,負責組織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統籌公平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重大行政決策、重要合同協議合法性審查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工作。統籌辦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統籌法院失信被執行人管理工作。統籌配合司法查詢和配合司法執行工作。統籌開展依法行政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接待群眾來訪,組織辦理來信、來電、服務熱線、網上信訪和局網站留言。擬訂和實施局係統信訪工作規範和製度。負責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信訪維穩工作及其突發應急事項處理。統籌開展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統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和行政執法數據信息的主動公開等工作。統籌行政審批的事中和事後監管。

  (三)總體規劃與名城保護科:負責組織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報批、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參與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區域層麵規劃編製。參與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配合專項(專業)規劃編製工作。組織編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調規方案。審核轄區內城市設計。負責組織轄區景觀風貌規劃的編製、審核、調整工作。負責轄區內曆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曆史文化街區、曆史風貌區和曆史建築等的具體規劃管理工作。參與轄區內曆史文化名鎮名村、曆史文化街區、曆史風貌區和曆史建築等的申報認定、公布和建檔工作,並負責掛牌工作。負責轄區內曆史建築遷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審。研究轄區鄉村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參與轄區村莊規劃的有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標準。負責審查轄區村莊布點規劃。負責組織、指導轄區村莊規劃的編製、審批、實施工作。統籌轄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規劃核實,配合提供對村莊規劃區範圍內鄉村建設工程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配合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四)規劃用地管理科:負責組織轄區內控製性詳細規劃的編製、審核、調整工作(不含城市更新),定期對控製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負責轄區內重點項目選址論證。負責轄區內除標誌性重點公共建築工程和跨區建築工程以外的建築工程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核發轄區內除標誌性重點公共建築工程和跨區建築工程以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條件。

  (五)工程規劃管理科:負責統籌轄區內建築工程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除標誌性重點公共建築工程和跨區建築工程外的建築工程地塊景觀和場地設計管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負責轄區內除重點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方案審查、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配合提供除跨區外的建築工程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負責除跨區外的建築工程規劃條件核實。負責轄區內城市景觀規劃管理。配合主管部門開展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規劃管理工作。

  (六)城市更新規劃管理科:負責指導轄區城市更新項目控製性詳細規劃的審查報批、成果報備工作。配合城市更新部門審核城市更新項目涉及的規劃和土地專章。配合城市更新部門開展城市更新項目基礎數據收集。配合城市更新部門審核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首開先建”(信任籌建)規劃建設方案。配合開展村級工業園提升工作。

  (七)開發利用科: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統計、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編製轄區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係,參與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參與組織編製實施地價標準。製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政策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區政府審批的改製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編製和實施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審核上報國有建設用地供地方案,組織開展供地和出讓金計收相關工作。負責轄區國有建設用地供後監管工作,開展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及處置工作。組織土地核驗相關工作。負責開展轄區內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

  (八)用途管製科:審核上報區土地儲備規劃、年度計劃;組織編製和實施轄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開發工作;參與擬訂耕地、林地、濕地、海域、海島等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核和預審;承擔轄區內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以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擬訂征收集體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留用地管理等政策;承擔轄區內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利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留用地管理工作。組織臨時使用土地審批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建設用地批後結案和批後實施工作。組織審核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建新方案。

  (九)確權登記與地籍科(測繪管理科):負責轄區內地籍數據庫建設及更新、管理、維護。指導監督轄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用工作。參與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調處本區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擬訂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測繪成果彙交,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實施測繪市場監督檢查。負責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測繪作業證與信用。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保密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工作。負責地圖市場監督管理,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實施應急測繪保障工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配合開展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耕地保護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複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複規劃。承擔生態補償相關工作。審核土地開發、整理複墾項目(移交農業農村部門的農田整治項目除外);負責轄區耕地保護及占補平衡;編製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年度實施方案,監督管理耕作層剝離再利用工作;負責轄區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核收耕地開墾費。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補劃和管理工作。負責轄區設施農用地備案工作。負責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根據本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係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轄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製機製。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和監測評價工作。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十一)林業和海洋資源管理科(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濕地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森林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資金和國有資產,指導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林業生態保護修複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開展林業行政許可及後續監管、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森林防火執法監督工作,編製森林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區屬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用海報批工作。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海域界線、大陸及海島海岸線勘定和管理。負責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置。組織開展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承擔海洋觀測預報管理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管理。承擔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複等工作。

  (十二)執法監督科(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大隊):負責自然資源(含林地、林木)、測繪執法工作實施。指導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查處;指導組織自然資源、測繪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執法人員業務培訓;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動態巡查工作。貫徹執行及宣傳國家和省、市有關自然資源、測繪執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自然資源、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自然資源、測繪行政執法工作。管理轄區地質勘查行業和轄區地質工作。組織編製和實施轄區內地質勘查規劃。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麵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配合探礦權、采礦權審批工作,配合調處礦業權糾紛。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工作。

  (十三)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統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開展。負責局係統的紀檢、監察、行政效能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幹部培訓、機構編製、綜合改革、勞動工資、公費醫療、計劃生育、統戰、僑務、外事、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局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

  第五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設9個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為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科級分支機構,分別是大沙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南崗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長洲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知識城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新龍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蘿崗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永和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九佛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長嶺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所。主要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自然資源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管理轄區內自然資源;貫徹落實《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切實保護耕地;承擔轄區內自然資源、地質災害、測繪等方麵的動態巡查、監測及立案查處工作,及時發現並製止違法行為,督促整改、消除違法狀態,維護自然資源管理秩序;配合開展轄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配合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調查等工作;配合有關監督檢查、行政強製和查處工作;配合開展轄區內土地儲備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工作;配合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計劃的製定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配合轄區內征用(收)土地“一書三方案”的製定和新增建設用地的批後監管工作;配合開展轄區內產權地籍管理和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自然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