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合益速潔洗滌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的你(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案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均無法向你(單位)送達《行政強製執行事先催告書》(穗埔-應急執行催告〔2021〕執二-1號),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行政強製執行事先催告書》內容如下:
本機關於2020年8月5日對你(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埔-永)應急罰〔2020〕3號]尚未履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你(單位)於2021年5月24日前將罰款伍仟元(大寫),加處罰款伍仟元(大寫),(合計:壹萬元),按照《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繳款通知書編號:572100317976)繳至指定銀行。如你(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附件:
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