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黃埔區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黃埔區河湖管理與保護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技術指引(試行)》《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穗水規字〔2020〕7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黃埔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劃定
(一)水庫工程
1.管理範圍
(1)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築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範圍及其周邊,大型及重要中型水庫五十至一百米,主、副壩下遊壩腳線外二百至三百米;中型水庫三十至五十米,主、副壩下遊壩腳線外一百至二百米;小(1)型水庫二十至三十米,主、副壩下遊壩腳線外二十至三十米;小(2)型水庫十至二十米,主、副壩下遊壩腳線外十至二十米。
(2)庫區:水庫壩址上遊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保護範圍
(1)工程區:大型及中型水庫主體建築物不少於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築物不少於五十米;小型水庫主體建築物管理範圍邊界外延不少於五十米;
(2)庫區:水庫壩址上遊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二)水閘工程
1.管理範圍(工程區):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遊引水渠、閘室、下遊消能防衝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築物等)的覆蓋範圍以及水閘上、下遊、兩側的寬度,大型水閘上、下遊寬度三百至一千米,兩側寬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閘上、下遊五十至三百米,兩側寬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閘上、下遊三十至五十米,兩側寬度十至三十米。
2.保護範圍:水閘工程區的主體建築物不少於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築物不少於五十米。
(三)泵站
1.管理範圍(工程區):泵站工程區主體建築物占地範圍及其周邊,大型泵站(≥50 m3/s或≥10000kw)50米,中型泵站(10~50m3/s或1000~10000kw)30米,小型泵站(<10m3/s或<1000kw)10米。
2.保護範圍:泵站工程區的主體建築物不少於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築物不少於五十米。
(四)堤防工程
1.管理範圍(工程區):堤防工程區主要建築物占地範圍及其周邊:珠江、東江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至五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至三十米。
2.保護範圍:堤防工程區的主體建築物不少於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築物不少於五十米。
二、管控要求
(一)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汙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麵的壩頂、堤頂雨後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二)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汙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汙染物等活動。
三、此公告內容屬於行業管理範疇,不改變土地的權屬,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
四、本公告按照統一的標準劃定,對局部區域確因城市發展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號)等要求執行。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擅自在管理範圍從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建設或經營活動,違者依法進行查處。
六、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公告。
附件:1.黃埔區水利工程劃界清單(水庫、水閘、泵站、堤防、湖泊)
2.黃埔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劃界圖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