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鎮,區府屬各部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辦法》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予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區文化廣電旅遊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9月16日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文化旅遊產業發展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關於健全文化產業體係、推動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的戰略部署,貫徹落實《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推動數字文化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文旅產業發〔2020〕78號)《粵港澳大灣區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文旅港澳台發〔2020〕98號)《廣東省關於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意見》(粵文旅產〔2019〕127號)《廣州市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幹措施》(穗府辦規〔2021〕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區文化旅遊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並簽訂承諾書的相關文化旅遊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落戶獎勵】對新設立的企業或機構,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2,000萬元以上,並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經國家有關部委認定,或者獲得國家級文化藝術類重要獎項(限個人獎項)的國內外文化人才設立的工作室,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工作室,每個工作室給予最高300萬元資金扶持。
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開展的新加坡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多元文化旅遊交流合作項目,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項目,每個項目按其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
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100萬元以上的文創產品開發、運營項目,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項目,每個項目按其上一年度實際投入費用的30%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或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本款扶持。
第四條【培育獎勵】對入駐經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租金的50%(補貼金額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50元)給予辦公用房補貼,補貼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企業或機構,當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對首次入選“全國文化企業30強”“中國旅遊集團20強”的企業或機構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入選“廣東省旅行社行業百強”“廣州文化企業30強”“廣州最有成長性文化企業20佳”的企業或機構,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
第五條【品牌獎勵】對原創影視、遊戲、動漫、音樂、文學、設計等作品,上一年度獲得國際、國內著名獎項(限作品類主要獎項中的最高獎項)的企業或機構,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對作為原創影視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業或機構,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電視台、省級衛視首次播出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上一年度在全國院線首映且票房達到1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對原創網絡遊戲上一年度獲批版號並正式上線運營的企業或機構,每款作品給予2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園區獎勵】對首次經國家、省、市認定的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或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分別給予2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個示範園區(基地)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對經國家、省、市、區認定的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每新培育或新引進1家規模(限額)以上並入統的文化旅遊企業或機構,給予園區(基地)運營單位5萬元獎勵。每個園區(基地)每年累計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載體獎勵】對首次評為國家一級、二級、三級博物館的非國有博物館,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3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非國有博物館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對首次評為國家5A級、4A級、3A級旅遊景區的旅遊企業,分別給予1,2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1,200萬元。
對首次獲得五星級、四星級評定的旅遊飯店(星級酒店)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旅遊飯店(星級酒店)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500萬元。
對首次經國家、省、市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升級檔次的,可申請差額獎勵。每家工業設計中心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實體書店、演出場館、藝術品保稅展示交易平台等文化設施,經評審,每個文化設施按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的30%給予最高200萬元一次性補貼。
對企業或機構新建、擴建、改建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購置費、土地使用費)10億元以上的主題公園、文旅小鎮等重要景區項目,經評審,每個景區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給予最高5,0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八條【活動扶持】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在本區舉辦或承辦的、具有行業影響力的重大文化旅遊活動(大型博覽交易會、高峰論壇會議、大型文化旅遊節、創新創意大賽、文化藝術品高
端拍賣會等),經評審,每年支持不超過3個活動,每個活動按實際投入費用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
第九條【資金配套】每年安排不超過500萬元扶持資金,對企業或機構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省、市數字文化產業、文旅新業態、超高清視頻內容創作生產、動漫遊戲及相關產業發展扶持的項目給予資金配套,單個項目最高100萬元。
第十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而相關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