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6月12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
氫能產業發展辦法
第一條【目的】為推進我區新能源綜合利用示範區建設,推動氫能產業發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或機構:
(一)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實行獨立核算的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二)依法生產、經營和管理,各項法定許可手續完善,一年內未受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生態環境類犯罪;
(三)一年內未因社會危害性較大的違法行為受到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且三年內未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符合國家、省、市、區信用管理有關規定且三年內沒有被相關部門公示的失信行為。
建立年限未滿“一年”“三年”的企業或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投資落戶扶持】對氫能企業或研發機構新投資的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項目備案證載明的計劃竣工時間完成竣工投產或平台運營,固定資產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0%給予扶持。符合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範要求並獲得國家示範扶持的關鍵零部件產品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的,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5%給予扶持。同一企業或機構獲得投資落戶扶持最高1億元。
第四條【研發機構認定扶持】對經省級部門單獨或聯合認定的氫能研發機構或檢驗檢測機構給予500萬元資助;對經國家部委單獨或聯合認定的氫能研發機構或檢驗檢測機構給予1000萬元資助。每家機構最高資助1000萬元。
第五條【行業協會扶持】對依法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政府職能部門登記成立的氫能領域行業協會,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60萬元、4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每家協會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六條【產業園扶持】對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給予一次性25萬元補貼,每年按照運營管理機構實際運營費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運營補貼,運營補貼期限最多3年。
氫能產業園引進6家以上實繳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且入園後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氫能企業或機構的,對產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按每引進1家給予5萬元扶持,每個產業園每年最高扶持100萬元。
符合上述引進條件的氫能企業或機構入駐經認定的氫能產業園或其他載體,租用辦公、生產用房且自用的,辦公用房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生產用房按10元/平/月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補貼期限最多3年。
第七條【加氫站扶持】對本辦法有效期內建成並投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500公斤以上的加氫站進行補貼。其中,屬於油、氫、氣、電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每站補助250萬元;獨立占地固定式加氫站,每站補助200萬元;撬裝式加氫站,每站補助50萬元。每個加氫站獲得的各級財政補貼超過500萬元或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50%,則超過部分不予補貼。
對加氫站予以運營補貼:2021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於35元/kg的,補貼20元/kg;2022-2023年度,氫氣銷售價格不高於30元/kg的,補貼15元/kg。每個加氫站銷售氫氣獲得的各級運營補貼合計超過上述限度,則超過部分不予補貼。
第八條【資金配套扶持】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發展資助的項目,分別按照資助金額的100%、70%、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第九條【金融扶持】對氫能企業或機構通過商業銀行或融資擔保的方式獲得的用於生產或研發的銀行貸款,根據銀行貸款合同及利息回單,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限,按該筆貸款應付利息總額的50%給予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500萬元,補貼期最多3年。
對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獲得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種子期、初創期的氫能企業或機構,按實際獲得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資助500萬元。
第十條【附則】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本辦法涉及的資金用於扶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氫能產業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19〕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