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機關
事業單位政府雇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雇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10月21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機關事業單位
政府雇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區機關事業單位政府雇員管理,推進和創新我區用人製度改革,吸引優秀人才建設我區,拓寬優秀人才發展空間,激發幹事創業活力,保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雇員是指我區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核定的指標範圍內以勞動合同形式確定權利義務,從事管理、專業技術支持或服務工作的人員。
政府雇員不具有行政職務,不行使行政職權,不占用行政或事業編製。
第三條 政府雇員按照精簡效能原則,實行動態指標管理,堅持分級分檔,突出考核激勵。
第四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和指導全區政府雇員管理工作,區機構編製、區財政等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府雇員相關管理工作。
區雇員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區政府雇員的綜合管理,包括政府雇員的政策研究製訂、招錄、培訓、考核、晉升、續聘、獎懲及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指標管理
第五條 政府雇員分為特聘雇員、高級雇員、中級雇員、初級雇員。政府雇員崗位實行聘期製。
第六條 特聘雇員是指因我區特殊工作需要,主要負責全區層麵重大項目或專項工作,或協助區領導、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的尖端優秀人才。特聘雇員崗位應結合區人才隊伍結構,根據專項工作或其他特殊需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則從嚴設置。
特聘雇員一般以區層麵的首席經濟師、首席信息官、首席規劃總監、人力資源總監、全球招商總監、政府特別顧問、項目執行總監等名義開展工作。
第七條 高級雇員按工資等級由高到低相應設置一級雇員、二級雇員、三級雇員。
一級雇員是指輔助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開展綜合管理、專業技術支持或受委托開展區級交辦、本單位所列的重要專項工作的工作人員。
二級雇員是指輔助所在單位班子副職領導開展綜合管理、專業技術支持或受委托開展重要專項工作的工作人員。
三級雇員是指輔助所在單位內設機構主要領導開展綜合管理、專業技術支持或受委托開展一般專項工作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中級雇員按工資等級相應設置四級雇員。
四級雇員是指以綜合管理或專業技術支持等為主要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初級雇員按工資等級相應設置五級雇員、六級雇員。
五級雇員是指以一般行政輔助工作等為主要職責的工作人員。
六級雇員是指以技能操作或後勤保障等為主要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十條 高級雇員、中級雇員、初級雇員中每個工資等級下細分若幹個工資檔次。
第十一條 部分專業性強、工作強度大、延時工作常態化等的工作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用人單位現有指標總量內設置少量特殊崗位,在崗人員享受相應的崗位補貼,具體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提出並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核定。
第十二條 各用人單位的政府雇員指標數量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由區機構編製部門根據用人單位“三定”規定、新增職能職責等情況提出配備方案,按規定程序報區委編委審議確定。
第十三條 各用人單位的政府雇員指標類型,由區機構編製部門按比例核定。
特聘雇員指標按崗位核定,實行單列管理。
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高級雇員、中級雇員、初級雇員指標原則上按照3:6:1的比例核定。
非參公事業單位一般不核定高級雇員指標,中級雇員、初級雇員指標原則上按照6:4的比例核定。確有需要核定高級雇員指標的,由用人單位提出需求,區機構編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不超過政府雇員指標總數的10%核定。
第十四條 政府雇員指標實行使用前置審批管理,具體由用人單位根據空缺指標情況及實際工作需要,向區機構編製部門提出指標使用申請。
第十五條 高級雇員中,一級雇員、二級雇員、三級雇員崗位設置全區一般按照1:3:6的比例控製,具體由用人單位提出崗位設置需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全區範圍統籌核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動態調整。初級雇員不核定五級雇員、六級雇員崗位比例。
各用人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區機構編製部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後,可進行高崗低聘。
第十六條 各用人單位根據區機構編製部門核定的政府雇員指標,結合工作實際製定崗位說明書。每個政府雇員指標對應一份崗位說明書,作為政府雇員指標管理以及政府雇員招錄、定檔、培訓、考核、晉升、續聘等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招聘選拔
第十七條 政府雇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身體健康;
(三)自願履行政府雇員職責與義務;
(四)符合擬聘用崗位所要求的資格等錄用條件。
第十八條 政府雇員招聘實行統一招聘和自主招聘相結合,遵循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公開進行。用人單位自主招聘時可采取麵向社會專項招聘、麵向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學建設高校或一流學科建設高校(簡稱為“雙一流”高校,下同)選錄、“一考雙錄”、從人才儲備庫選錄等形式進行。
畢業兩年內的“雙一流”高校畢業生參加高級雇員區內選拔、“雙一流”高校選錄或人才儲備庫選錄時可不受相關經驗年限限製。
第十九條 特聘雇員招聘秉承“麵向全球、不限國籍、不拘一格”的理念進行公開遴選,個別層級高、符合條件人數較少的崗位可開展定向遴選,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人才服務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特聘雇員一般應具有八年以上應聘崗位所需的豐富經驗;具備完成政府項目的能力,曾在大型國有、民營、外資等企業擔任中高層管理職務或在政府、事業單位擔任中高層領導職務;在所應聘行業或領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屬於公認的頂尖人才;原薪酬須與應聘崗位薪酬持平或者相近。
第二十一條 特聘雇員招聘由用人單位向區機構編製部門申請使用指標並獲批後,提出招聘方案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經區政府研究通過,再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用人單位執行。
招聘方案內容一般包括指標配備、崗位設置、人選條件、工作內容、考核標準、市場薪酬水平、工資總額建議等。
第二十二條 特聘雇員招聘須專門成立遴選委員會,獨立負責遴選有關事宜和麵試工作。遴選委員會一般由7-9人組成,成員一般由區領導、外部聘請的相關領域(行業)專家、用人單位代表、組織人事部門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第二十三條 高級雇員一般應具備履職的相關經曆或能力。一級雇員一般應具有五年及以上相關從業經驗,二級雇員一般應具有四年及以上相關從業經驗,三級雇員一般應具有三年及以上相關從業經驗。
第二十四條 高級雇員統一招聘時,可麵向社會公開招聘,也可麵向中級雇員進行區內選拔。
中級雇員參加區內選拔聘用到高級雇員崗位的,年齡條件不作限定,按高級雇員對應工資等級待遇執行,工資檔次不變。
第二十五條 高級雇員、中級雇員統一招聘一般於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開展。用人單位可根據已核定政府雇員指標數的空缺情況,提前申報招聘計劃和方案,就招聘人數、範圍、名稱、崗位職責和資格條件等作出說明,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統一對外公布。
確因重點工作或急需用人的,可由用人單位另行提出專項招聘需求,經區分管領導同意,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彙總,並指導用人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高級雇員、中級雇員統一招聘環節一般包括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麵試、體檢等。專業適用麵較窄、應聘人選來源較少且難以形成有效競爭的,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後可以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處理。
第二十七條 初級雇員招聘可參照中級雇員招聘由用人單位負責並自行組織實施,招聘結果於招聘結束後一個月內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現有政府雇員如需轉為更高工資等級政府雇員的,原則上按該工資等級政府雇員招聘要求進行。
第二十九條 高級雇員應當具有全日製本科或全日製研究生學曆,並取得相應學位;中級雇員一般應具有全日製本科或全日製研究生學曆,並取得相應學位;初級雇員中五級雇員一般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曆;初級雇員中六級雇員一般應具有高中(中專)及以上學曆。
第三十條 首次聘用時,高級雇員、中級雇員一般要求35周歲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曆、屬於緊缺專業或工作特殊需要的,以及第三十二條所稱人員參加中級雇員或高級雇員公開招聘的,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年齡可適當放寬;初級雇員中五級雇員一般要求40周歲以下,初級雇員中六級雇員一般要求45周歲以下。
第三十一條 高級雇員崗位聘期一般為三年,期滿後該崗位有必要繼續保留的,用人單位在期滿前至少提前兩個月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並按正常程序重新進行區內選拔或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全區可每年統籌安排一定數量中級雇員崗位,用於麵向全區政府雇員、政府聘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監察站站長、黨建指導員(組織員)、“村改居”治安聯防隊員等與我區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財政全額撥款的編外人員以及優秀的村(居)黨組織書記、主任等進行定向招聘,除學曆學位須符合中級雇員崗位要求外,專業及其他資格條件不作限定。參加定向招聘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同意,按一定程序參加考試後擇優聘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入職的現有中級雇員參加我區高級雇員區內選拔的,或者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入職的第三十二條所稱人員參加我區中級雇員定向招聘的,其學曆要求可放寬到本科及以上。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二條所稱人員,特別優秀的可直接錄用為中級雇員或高級雇員。
特別優秀是指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
(二)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
第三十五條 屬於我區負責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兵、隨軍家屬等人員的,可按規定直接安置錄用。
第三十六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雙一流”高校畢業生人才儲備庫,用人單位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從人才儲備庫直接選錄或赴“雙一流”高校進行自主招聘(選錄)。
第三十七條 “雙一流”高校畢業生到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實習的,其實習補貼由區財政保障並由用人單位落實。實習期滿後由用人單位出具實習考核意見,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考核優秀的實習生納入我區“雙一流”高校畢業生人才儲備庫。
第四章 錄用管理
第三十八條 政府雇員錄用後,用人單位須及時將政府雇員信息錄入機構編製實名製係統進行實名製管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雇員實行分級分檔管理。不同層級政府雇員之間實行分級管理,注重層次化分類分級;同一層級政府雇員內部實行分檔管理,注重差異化定檔調檔。
第四十條 特聘雇員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單列管理;高級雇員、中級雇員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管理,其招聘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考核、晉升、續聘、交流等須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審批,其他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四十一條 初級雇員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宏觀指導管理,賦予用人單位對初級雇員一定的自主管理權。其中,初級雇員年度考核須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審批,人員的增減變動和晉升情況須每月底前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除因年度考核而進行工資調檔外的額外工資晉升須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審批,其他日常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四十二條 特聘雇員一般實行協議年薪製,采取一人一薪,根據職位所需專業水平和所承擔任務的重要程度,綜合考慮市場同類專業人員的薪資水平等因素確定其工資標準。工資標準按一定比例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基本工資按月發放,績效工資一般按專項工作或項目進度發放。
第四十三條 高級雇員、中級雇員、初級雇員工資包括固定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固定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崗位津貼,高級雇員另設高級雇員補貼,獎勵性績效工資分為月度績效和年度績效,具體由用人單位根據其考核情況發放。
第四十四條 高級雇員、中級雇員、初級雇員工資檔次標準應體現一定的梯度和區分度。
新進人員根據學曆或與崗位相匹配的職業技能等級等情況定檔起薪;對“雙一流”高校畢業生錄取為我區政府雇員的,結合相應市場薪酬水平實行差異化定檔起薪並適時動態調整,合同期滿後經考評特別優秀的,經用人單位申請,報區政府同意,可實行協議年薪製。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府雇員合同管理製度,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政府雇員訂立勞動合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對用人單位合同管理製度製訂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六條 政府雇員首次聘用時,特聘雇員、高級雇員、中級雇員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初級雇員中五級雇員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兩年,初級雇員中六級雇員的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一年。
首次聘用到中級雇員或高級雇員崗位的,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最低服務期限和相應的違約條款。
第四十七條 政府雇員首次聘用時,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置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內。政府雇員試用期間,基本工資按所聘用崗位的85%計發,其他的工資待遇按照正常標準計發。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廣州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十八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麵通知後,政府雇員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麵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第四十九條 政府雇員可在同一工資等級內、區內不同單位間交流聘用。政府雇員與新用人單位、原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申請交流聘用,新用人單位向區機構編製部門申請使用指標後,初級雇員交流聘用手續由新用人單位與原用人單位直接辦理,高級雇員、中級雇員的交流聘用須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審批。政府雇員交流聘用後,其合同期滿時間、工資等級、工資檔次等維持不變,原工作年限合並至新用人單位連續計算,其他權利義務亦由新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 各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或者修訂本單位政府雇員管理規章細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確保合法有效。
第五章 學習培訓
第五十一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各用人單位,共同推進政府雇員學習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 政府雇員培訓包括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的日常業務培訓和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的年度綜合培訓。
第五十三條 年度綜合培訓對象一般為特聘雇員、高級雇員和中級雇員,培訓形式一般包含初任培訓、晉升培訓、分年輪訓以及對工作表現優秀的政府雇員的專場培訓,具體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委托第三方人才服務機構等負責政府雇員培訓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五十五條 政府雇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可作為其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五十六條 強化政府雇員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機製,日常考核結果可作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據。用人單位應建立公開透明的考評程序,注重業績評比,科學衡量績效,突出優劣對比,嚴謹評定等次。年度考核結果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認。
第五十七條 特聘雇員招聘完成後由用人單位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並明確工作職責和考核標準等事項。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製定科學可行、量化有效的目標考核責任書,連同勞動合同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特聘雇員的考核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並列入部門“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特聘雇員的考核須成立特聘雇員考核工作小組,製定特聘雇員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工作小組組長一般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一般包括用人單位代表及相關業務處(科)室人員、業務相關單位代表等。
特聘雇員的考核一般針對其負責的專項工作或項目進行,具體考核應根據目標考核責任書,並結合工作任務完成進度和崗位職責落實情況等進行。考評程序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考核指標設置應全麵覆蓋德能勤績廉,考核類型一般包括年度(期中)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應報送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作為績效工資的發放依據。
第五十九條 特聘雇員工作表現特別優秀的,可申請額外績效獎勵,具體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第六十條 政府雇員額外經費(不含特聘雇員)根據區績效辦對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年度績效考評結果分檔次核定,用於分配年度績效及支付勞動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各類薪資補貼,具體由區財政部門按用人單位政府雇員年財政工資支出總額的一定比例核撥。
第六十一條 政府雇員的年度考核結果一般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新進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不滿半年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考核優秀等次比例與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績效考評結果掛鉤,一般不超過參與考核人數的15%,根據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績效考評等次或評先評優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考核優秀等次比例。
第六十二條 政府雇員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可提前一年晉升一個工資檔次,並給予一次性獎勵,可優先參加政府雇員年度綜合培訓,其報考我區機關事業單位編製內工作人員崗位的,在次年可享受一次不低於五個工作日的脫產備考複習假期。
政府雇員年度考核每累計兩次良好的,可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年度考核為一般或較差的,由用人單位人事分管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同時,對於年度考核為一般的,不得發放超過60%相應的全額年度績效,對於年度考核為較差的,不得發放相應的年度績效。
第六十三條 政府雇員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製度行為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良好或以上等次;受到黨政處分的,處分期間不得評為良好或以上等次。
第六十四條 政府雇員在職期間,其學曆層次獲得提升的,可申請晉升一次工資檔次;初級雇員中以職業技能定檔起薪的,其與崗位相匹配的職業技能等級獲得提升的,可申請晉升工資檔次。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六十五條 政府雇員勞動合同期滿、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法律法規規定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六十六條 特聘雇員聘期期滿後如原崗位有必要繼續保留的,在期滿前經聘期考核合格且雙方協商一致,報區機構編製部門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可繼續聘用。
第六十七條 高級雇員聘期期滿事宜按照第三十一條執行;中級雇員、初級雇員聘期期滿,雙方願意續聘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續聘手續。其中,中級雇員聘期期滿前兩個月,用人單位應當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續聘手續;初級雇員聘期期滿續聘手續由用人單位自行辦理。聘期期滿未續聘且雙方未達成一致的,後續事宜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政府雇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九條 政府雇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認定上述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政府雇員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政府雇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政府雇員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以及用人單位規章製度、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如涉及相關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由區財政承擔。
第七十二條 政府雇員出現辭職、解聘、退休等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於有關情形出現後一個月內報區機構編製部門及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政府雇員具體工資福利標準、考核獎懲細則等相關事宜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製定。
第七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與政府雇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本辦法和直接涉及政府雇員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重大事項決定告知政府雇員。政府雇員在知悉並承諾遵守的基礎上,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或本辦法發生變化而與原勞動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或政府雇員管理辦法為準。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或者我區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政府雇員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18〕5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