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金融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4月27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
第一條 【製定目的】為貫徹落實《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廣州市金融發展“十四五”規劃》等文件要求,深化穗港澳金融合作,打造服務科技產業的資產管理服務生態鏈,建設大灣區資產管理支持科技創新發展核心承載區,結合本區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的資產管理機構包括持牌資產管理機構、投資類企業和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
(一)持牌資產管理機構指經國務院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銀行理財、證券資產管理、保險資產管理等持牌法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類專業子公司,和經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二)投資類企業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或備案的風投機構和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以及以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大型投資企業。
(三)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指經國家或省級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與資產管理相關的各類金融要素平台、金融基礎設施等。
第三條 【大力引進培育資產管理機構】吸引持牌資產管理機構、風投機構和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落戶和發展,按“金融10條”“風投10條”享受最高5000萬元一次性落戶和搬遷費用補貼等。
對新注冊或新遷入且實繳資本達到10億元及以上的,自落戶後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起第一年營業收入0.5億元以上的以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大型投資企業,按照該完整會計年度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予以補貼,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補貼。
第四條【建設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在黃埔港魚珠片區建設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對入駐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按照“金融10條”享受場地補貼。對入駐的風投機構,按照“風投10條”享受場地補貼。
對以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大型投資企業,參照“風投10條”標準的90%給予場地補貼。
設立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機構交流服務中心,優化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行業配套服務。
第五條【支持跨境投融資試點】對符合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QFLP)和獲批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試點(QDLP)的基金管理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在區內依法依規設立基金並辦理產品備案的,按其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 50萬元。
第六條 【探索跨境金融資產交易】對按規定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轉讓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經認定按單筆資產交易額的0.1%給予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最高10萬元補貼,每家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每年可獲得最高100萬元。
對按規定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轉讓的金融機構,經認定按單筆資產交易額的0.01%給予金融機構最高10萬元補貼,每家金融機構每年可獲得最高100萬元。
第七條【加強項目對接和行業交流】依托本區民營及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台,建設智能化、數字化、便捷化的資產管理機構和項目對接專屬模塊,共享資產管理機構產品信息和項目資金需求信息,為資金找項目和項目找資金搭建快捷對接通道,提升產融對接效率。
依托新財富最佳分析師年會及資本市場峰會、首席經濟學家論壇、創業投資與製造業對接大會等具有影響力的活動,舉辦高端資管品牌論壇,加強金融合作與交流。符合條件的,可按照“金融10條”“風投10條”給予最高300萬元活動資助補貼支持。
第八條【大力培育資產管理高端人才】對獲得落戶、經營貢獻、發展壯大補貼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按“金融10條”享受高管人才補貼。對獲得經營貢獻補貼、落戶補貼的風投機構,按“風投10條”享受風投精英補貼。
對每家獲得經營貢獻補貼的以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大型投資企業不超過10名人員,按其從該投資企業獲得的工資薪金、股息和紅利應納稅所得額的15%予以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個人應納稅額,合計最高不超過該投資類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50%。
對資產管理行業緊缺人才在落戶、人才公寓等方麵提供便利,把資產管理人才列入金融優秀人才、金融精英人才重點支持範圍。鼓勵區內資產管理機構及金融機構與科研院所合作,通過建立資產管理特色學科、聯合培養人才等方式,培育懂資產管理、懂科技的複合型專業人才。
第九條 【支持資產管理數字化運用】支持廣東股權交易中心以區塊鏈建設試點為契機,構建新型業務風險防範機製。支持區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為資產管理機構電子合同簽約、存證、取證、網絡仲裁等提供一站式服務,降低和化解糾紛風險。支持資產管理機構參與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
第十條 【附則】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重大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給予重點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與其他措施有部分重複的,在兌現時予以扣除。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退回所獲扶持。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指“金融10條”及其實施細則中所指金融機構、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
本辦法所稱風投機構指“風投10條”及其實施細則中所指風投機構。
本辦法中的“金融10條”“風投10條”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規〔2019〕13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進一步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13號)。
本辦法所引用的本區行政規範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修訂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製定後的文件。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