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商務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2年4月24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
促進商貿企業高質量發展扶持措施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進一步推動商貿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措施。
第二條本措施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批發業企業、零售業企業。
第三條 【經營貢獻獎】批發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1‰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0%,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20億元(含)至3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3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
批發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2‰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20億元(含)至3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5%以上的;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3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
批發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3‰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20億元(含)至3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30%以上的;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3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5%以上的;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
零售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3‰給予扶持,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至5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5%;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2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
零售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5‰給予扶持,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至5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5%;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2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5%。
零售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的8‰給予扶持,最高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5億元(含)至5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45%;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2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5%;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此款扶持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70%。
第四條 【成長壯大獎】批發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給予適當獎勵,最高扶持金額為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20億元(含)至5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4‰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6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5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45‰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65%;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3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5‰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70%;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3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5%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55‰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80%;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6‰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85%;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10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100%。
零售業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業當年營業收入一定比例給予獎勵,最高扶持金額為5000萬元:
(一)當年營業收入在1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2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1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50%;
(二)當年營業收入在10億元(含)至3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1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50%;
(三)當年營業收入在30億元(含)至1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26‰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75%;
(四)當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含)至2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3‰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85%;
(五)當年營業收入在200億元(含)至500億元(不含),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33‰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95%;
(六)當年營業收入在500億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35‰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100%。
第五條 【企業人才獎】對符合第三條規定企業的人才,按其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15%給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300萬元,且不超過個人應納稅額的100%。單個企業扶持對象不超過10名,累計扶持金額不超過該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第六條 【現貨交易供應鏈平台獎】平台當年營業收入200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速20%以上的,對平台內已納統且當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企業,按其當年營業收入的0.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其當年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100%。
第七條 新設立的企業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以轉移產能或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營業收入的,不計入本措施所指“營業收入”。
同一集團下的關聯企業通過互相轉移營業收入提高營業收入的,不計入本措施所指“營業收入”。
第八條 本措施與本區其它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於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中存在同類扶持項目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選擇申請本措施或其它扶持政策予以扶持,但隻可享受單個政策的扶持。
本措施第六條與本措施其他條款不可同時享受。
第九條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措施扶持範疇。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經營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