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
促進美妝產業高質量發展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美妝產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政研室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11月24日
為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麵落實《廣東省推動化妝品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粵辦函〔2020〕330號),優化美妝市場供給,提升人民生活品質,激活“美麗經濟”,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知名度的美妝產業集群,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簡稱“美穀10條”)。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化妝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等相關企業或機構。
第二條【培育世界一流標杆企業】鼓勵企業成長壯大,對美妝業務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00億元、100億元、50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20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扶持。(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第三條【鼓勵提升核心競爭力】支持企業圍繞化妝品原料、生產工藝、功能、功效、安全評價等方麵高水平開展科技攻關,推動向價值鏈中高端邁進。對開展新技術開發及應用類科研項目攻關的,政策有效期內遴選不超過10個項目,按項目實際投入的3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100萬元。(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對取得化妝品新原料注冊(備案)證、新功效化妝品注冊證的企業,按注冊(備案)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四條【打造中國特色美妝精品】鼓勵企業開發以中藥提取物、天然植物資源等新原料為主要功效成分的美妝產品,凸顯中醫藥特色。對開發以中草藥植物資源、天然產物資源為特色的新項目並實現銷售額200萬元以上的,政策有效期內遴選不超過15個項目,每項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補貼。(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五條【構建產業集聚高端載體】高水平規劃、高標準建設、高質量打造專業化美妝產業園,促進高端要素加速彙聚。對經認定的美妝專業產業園,按園區實際運營費用的50%給予3年運營補貼,每年最高10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對年產值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的美妝企業入駐專業產業園,租用辦公及生產用房且自用的,分別按實際繳納租金的20%、3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年最高分別為80萬元、100萬元。(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六條【搭建重大公共服務平台】引導推動行業相關的重點科研院所、研發機構等加速集聚。對帶動性強、影響力大的重大創新服務平台,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按照實際建設費用的50%給予最高5000萬元扶持。(責任單位:區科技局)
對建設化妝品功效及安全評價服務、產品包裝設計服務等質量基礎公共服務和資源共享平台的,經認定,按實際建設費用的30%給予補貼,最高200萬元。(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七條【創建國際知名自主品牌】對獲得國內外知名設計獎項的產品,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扶持。(責任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鼓勵企業在化妝品、化妝品原料、功效評價、安全評價等方麵開展標準製修訂,對主導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製修訂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5萬元資助。(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
第八條【助力提升品牌影響力】對美妝業務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企業開展產品宣傳推廣的,按其美妝產品當年品牌推廣費用的2%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對參加國內外知名專業展銷會、博覽會等大型宣傳推介活動的美妝業務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生產企業,經認定,按實際支出的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萬元。(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貿促會)
第九條【營造一流產業發展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服務流程,最大限度縮減審批流程和時間,加快新品上市推廣速度。與廣東省藥檢所共建國家級藥物安全評價中心,打造化妝品注冊和備案毒理檢測實驗室,為高端日化領域新功效原料開發、新產品功效評價和高端日化重點項目提供定製專業技術服務。完善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協調溝通機製,強化涉區美妝企業執法聯動,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保護企業合法權益。(責任單位: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
第十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辦法扶持範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