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納米產業發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19年12月13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
納米產業發展辦法
第一條 為大力促進納米產業發展,引進和集聚納米科技創新成果,推動納米科技創新發展,培育納米產業集群,結合我區納米產業發展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注冊地(機構核準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經區科技主管部門登記入庫,並簽訂相關承諾書的納米科技企業或機構。
第三條【研發平台獎勵】對建設納米加工技術平台、中試驗證和應用推廣平台、通用納米製造平台、納米測試分析平台、納米檢驗檢測平台、納米生物效應與安全研究實驗平台等納米科技領域公共技術服務平台的,按其設備購置費等平台建設費用的50%給予獎勵,每個平台最高獎勵1000萬元;對特別重大的平台,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按照科技項目管理相關程序認定,每個最高獎勵5000萬元。
第四條【金融扶持與獎勵】企業在近2年內獲得風險投資機構累計3000萬元以上投資,且在近一輪融資中企業估值3億元以上(投前),其中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應已實際到賬並完成注冊變更,按照該輪實際投資總額的10%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
對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中小微企業,每年擇優遴選不超過10家企業,采用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最高500萬元。
第五條【重大產業項目建設獎勵】對新建立的納米產業重大項目,按項目投資協議、備案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完成竣工投產的,固定資產投資總額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獎勵,同一企業按差額補足方式最高獎勵1億元。
第六條【技術研發與產業化專項獎勵】聯合上級科技部門共同設立每年2億元的納米科技重點專項,采用定向委托或公開競爭等方式,支持國內外優秀團隊在本區開展納米技術研究和優秀成果產業化。
第七條【“納米之星”大賽獎勵】對獲得由全國納米科技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主辦的“納米之星”創新創業大賽總決賽企業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並將獲獎項目引入本區新設立企業的,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和15萬元獎勵。
第八條【辦公用房補貼】對新設立的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的納米科技企業在區內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對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購房價的10%一次性給予補貼,最高補貼500萬元。
第九條【重大推介交流補助】對主辦高水平、高層次的納米技術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學術交流等活動的,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按實際舉辦費用的30%給予補助,每個活動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十條【重點項目扶持】對帶動性強、產業創新能力突出、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科技平台和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獎勵與《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埔組通〔2019〕92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投資獎勵不能同時享受。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扶持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扶持資金,停止其申請資格,並公示其失信行為。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