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商務規字〔2023〕2號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2023年強經濟促消費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2023年強經濟促消費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商務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2023年5月10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2023年強經濟促消費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2023年強經濟促消費措施》(穗埔商務規字〔2023〕1號,以下簡稱《措施》),為便於政策實施,明確《措施》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措施》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批發業企業、零售業企業。
第三條 申請《措施》扶持資金的企業需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措施》扶持的企業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
第二章
第四條 對2023年當季度營業收入分別達到4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10億元以上的限額以上批發業企業,分別按其同期營業收入的0.6‰、0.7‰給予扶持,扶持金額分別不超過其同期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90%、100%。
第五條 本細則第四條相關說明如下:
若企業單一季度營業收入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相關條件,則企業可在下一季度申請該單一季度扶持。
第三章
第六條 對經認定且2023年當季度營業收入50億元以上的供應鏈產業園,園內當季度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限額以上批發業企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7‰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企業同期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100%。
第七條 本細則第六條相關說明如下:
按照擇優遴選原則(遴選標準另行製定)確定扶持園區。園區認定基本標準如下:
(一)注冊登記地在園區的限額以上批發業企業(包括原來已入駐園區的企業、新設立的企業、本區新遷入園區的企業、廣東省內廣州市外新遷入的企業)總計不少於20家;
(二)園區內限額以上批發業企業當季度營業收入合計50億元以上;
(三)園區土地權屬清晰,總建築麵積不少於600平方米;
(四)園區業主或園區運營方擁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建設、運營和管理,建立規範的管理機製和財務製度,形成涵蓋招商推廣、企業服務、政策宣講等方麵的專業化運營管理體係。
第四章
第八條 依托“政府補貼+企業資源導入”模式,2023年投放4000萬元助商惠民消費券,加快消費回補及潛力釋放,促進消費擴容提質。
第九條 第八條具體扶持形式和扶持內容將通過消費券具體實施方案予以明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措施》第三條與第四條(即本細則第二章與第三章)不可同時享受。符合《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已與本區簽訂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的企業不直接享受《措施》。
第十一條 申請《措施》扶持資金的企業,按區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提出兌現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各扶持條款申報流程和兌現材料以區商務部門在政策兌現係統公開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十二條 區政策兌現部門受理企業提交的兌現材料並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形式審核通過的,轉交區商務部門,區商務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實質審核通過的,由區商務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實質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第十三條 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企業取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措施》中,申請扶持的企業所屬行業、統計關係歸屬以企業進入國家統計局一套表係統打印並簽章確認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財務狀況表》為準。
第十五條 除注明其他幣種外,本細則所指貨幣均為人民幣,“達到”“以上”“不少於”“不超過”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季度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彙率中間價計算。
《措施》涉及的營業收入、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均以個位計算(舍尾法),獎勵金額計算均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後的尾數)。
第十六條 《措施》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製度,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申請扶持的企業,須簽訂信用承諾書。如違反信用承諾,申請企業須在區商務部門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如未按時退回扶持資金或提供虛假材料惡意套取資金的,區商務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依法將相關情況予以公示並通報區相關部門,申請企業三年內不得享受區商務部門激勵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黃埔區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不得享受本細則扶持資金。
第十七條 《措施》所需扶持資金納入區商務部門年度預算,由區商務部門製定相關的審批流程,並負責資金預算、審核、發放、績效管理等工作。區有關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措施》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企業當季度營業收入以區商務部門審核企業提交的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季度專項審計報告的結果為準。
企業同期簽立購銷合同產生的本區地方經濟貢獻數據由區商務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數據計算。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主辦: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承辦: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聯係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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