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決策程序》)印發實施。修訂後的《決策程序》共24條,主要包括決策事項範圍、起草決策草稿步驟、征求公眾意見步驟、提請集體審議步驟、合法性審查步驟、集體討論步驟等內容。
根據《決策程序》,該區範圍內以下六類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相關程序規定及本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送區政府、管委會審定決策。
六類事項包括:製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麵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製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麵的重要規劃;製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規定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策程序》明確,決策承辦單位起草決策草稿時,應當按照調查研究、起草草稿、風險評估、組織專家谘詢論證、征求意見、公眾參與、本部門審定等以上步驟。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決策程序》明確,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方麵,決策承辦單位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於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布決策征求意見稿,公布的時間一般不少於30日。
《決策程序》同時強調,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進行決策、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有權機關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追究責任。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或者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