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省級、市級關於示範性合作社的評定及監測辦法已出台實施,我區尚未出台相關配套政策文件。為培育扶持我區農民合作社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結合近年我區農業合作社發展情況及我區實際,製訂《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製定依據和參考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二)《國家農民合作社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
(三)《廣東省農民合作社省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粵農農規〔2020〕2號)
(四)《廣州市農業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項目財政補助方案的通知》(穗農〔2017〕127號)
(五)《廣州市農業農村局等六部門關於修訂印發廣州市農民合作社市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穗農規字〔2020〕5號)。
三、框架和內容
《辦法》分五章,共十七條,具體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分別明確了《辦法》的製定依據、責任單位、製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第二章:申報及評定,共四條。分別明確了申報我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及申報和評定程序。
第三章:監測管理,共五條。分別明確了對區級示範合作社實行動態監測的工作機製、對監測結果的處理情況以及哪些情況下不具備區級示範合作社的申報資格。分別明確了獲得區級示範社後的財政補助內容、財政補助的申請、撥付程序、區農業農村局的監管責任及申請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責任。
第四章:財政扶持,共三條。分別明確了獲得區級示範社後的財政補助內容、財政補助的申請、撥付程序以及申請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共一條。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和有效期。
四、主要內容說明
(一)出台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方法。《辦法》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機製,明確評定標準和申報區級示範社的有關事項,為提升農民合作社規範化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起積極引導作用。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
(二)建立動態監測機製。《辦法》提出對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實行動態管理,扶優汰劣的監測評價製度,監測不合格的示範社,將取消示範社資格。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九至十三條。
(三)對區級示範社給予財政扶持。為鼓勵有潛力、有幹勁、有積極性的農民合作社積極參與區級示範社資格評定,《辦法》明確了對獲得“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資格的合作社的補助標準。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四至十六條。
五、相關說明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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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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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農民合作社區級示範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