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穗埔教〔2020〕1號)有效期至2023年7月,經征求各職能部門意見及公眾意見後修訂為《廣州市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穗埔教〔2020〕1號)從2020年實施已經滿三年。開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對黃埔區幼兒園發展起到了很好促進作用,為黃埔區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普惠優質的幼兒園學位,緩解了黃埔區人民群眾入園難的問題。
近年來省市教育部門又出台了一係列相關政策,廣州市各區也相繼提高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根據《廣東省推動基礎教育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粵府〔2021〕55號)、《廣東省促進學前教育普惠健康發展行動方案》(粵府辦〔2018〕28號)、《廣東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粵教基〔2022〕21號)(以下簡稱《省文件》)的文件精神,為加快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健康發展,進一步推進黃埔區委、區政府惠民工程,結合黃埔區實際,現對《黃埔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細則(試行)》(穗埔教〔2020〕1號)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定義修訂
《細則》將原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定義修改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通過教育部門認定、麵向大眾、收費合理、質量合格、接受財政經費補助或政府其他方式扶持的非營利性且達到規範化幼兒園標準的民辦幼兒園”。
(二)認定條件及認定程序修訂
《細則》修訂了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認定條件辦學條件達標、教職工配備和工資福利待遇合理、校園安全達標等部分內容。
《細則》明確了認定時間“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年認定一次,認定時間以當年通知為準”,同時刪減認定程序中“除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通過招投標已明確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外”,將“抄送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和黃埔區財政局,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修改為“抄送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市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在全國學校(機構)代碼管理信息係統中登記”。
(三)退出機製修訂
根據《省文件》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退出機製:
1.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小區配套幼兒園不能申請退出,因此在退出機製中新增“認定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小區配套幼兒園除外”。
2.若幼兒園屬於終止辦學、拆遷等情形,則不可能參與當年年檢或繼續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刪減“如拒絕退回普惠性財政資助結餘資金和資產,則當年年檢視為不合格,且在3年內不得申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區教育部門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收回普惠性財政資助結餘資金和資產”。
3.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要求,收回的財政資金應原渠道退回財政,不能直接劃撥到其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刪減“收回的財政資助將劃撥到區內其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使用,視同普惠性補助撥款”的內容,修改為“退回的財政資助結餘資金上交區財政局”。
4.新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在認定後有效期間,出現安全責任事故、保教質量嚴重下滑和嚴重違規等辦園行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格,追回財政補助,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由區教育局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四)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扶持修訂
1.生均定額補助修訂
《細則》修訂了核撥生均補助主要依據為“幼兒園在廣州市幼兒園信息管理係統填報的在園幼兒數”,區級生均定額補助用於補助非在編教職工工資補助比例由“不超過50%”調整為“不超過65%”。
2.加強保教幫扶修訂
《細則》將“結對幫扶。建立省、市、區級公辦幼兒園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結對,形成長期幫扶機製。”修訂為“加強保教幫扶。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質量的幫扶力度,建立優質園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對口幫扶機製。幫扶方一年至少兩次指導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提升辦園質量和管理水平,定期結對開展教研和教職工跟崗活動,加強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師資培訓和保教工作的過程性指導。加大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教師培訓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兒園教職工的專業素養和學曆水平。鼓勵和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展常態化教科研和園本培訓,科學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避免‘小學化’傾向”。
(五)認定及扶持提交資料要求的修訂
將“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資助扶持提交資料要求”修改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及以獎代補提交資料要求”並從正文刪除,作為文件附件。
(六)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管理的修訂
《細則》依據《省文件》“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最高標準原則上按照類別設置2-3檔,相鄰檔次間的較高收費標準可在較低收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15%-20%”,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將保教費收費標準上限調整如下:
為加強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財務管理,《細則》增加“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七)文件有效期修訂
文件有效期調整為“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同時修訂為“本細則由區教育局解釋”“本細則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的,以最新的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