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
一、文件背景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關於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推動《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22〕5號)落地實施,優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資源配置,引導金融資源服務實體經濟,建設資產管理支持科技創新發展核心承載區,製定本實施辦法細則。
二、主要思路
本實施辦法細則以《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22〕5號)規定的條款為基礎,結合我區現行“金融10條”“風投10條”等政策,對資產管理機構落戶、經營貢獻、辦公場地,對跨境投融資試點、跨境金融資產交易、資管高水平活動、資管人才等多項具體補貼政策做了詳細的實施規範,引導高端資產管理要素集聚我區,推動金融服務區內實體經濟發展。
三、主要內容解讀
本細則共九章內容,包括主要條款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細則,明確本實施辦法細則的製定依據是《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22〕5號),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實行獨立核算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投資類企業、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及其人員。本章還對全篇細則中出現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風投機構、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大型投資企業、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5種資產管理機構類型作出具體界定。
第二章為落戶補貼,共有1條細則,明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一條及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享受落戶補貼,風投機構按照“風投10條”辦法第三條及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享受落戶補貼。
第三章為經營貢獻補貼,共有2條細則。本章一是明確了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分別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二條及實施細則第三章、措施第八條及實施細則第九章的規定享受經營貢獻補貼。風投機構按照“風投10條”辦法第四條及實施細則第三章的規定享受經營貢獻補貼。二是對大型投資企業經營貢獻補貼作出具體規定,自落戶後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按照該完整會計年度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予以補貼,第二、第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應會計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補貼。
第四章為場地補貼,共6條細則。本章一是明確了黃埔港魚珠片區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範圍。二是對入駐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內的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九條及實施細則第十章的規定享受場地補貼。三是規定首次入駐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的新注冊設立或從市外新遷入的風投機構、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大型投資企業,連續3年給予辦公場地補貼。
第五章為跨境投融資試點補貼,共2條細則。明確對符合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QFLP)和獲批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試點(QDLP)的基金管理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在區內依法依規設立基金並辦理產品備案的,按其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0.5%給予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六章為跨境金融資產交易補貼,共4條細則。明確對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交易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按單筆資產交易額的0.1%給予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最高10萬元補貼,每家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每年不超過100萬元。對按規定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交易的區內金融機構,經認定按單筆資產交易額的0.01%給予金融機構最高10萬元補貼,每家金融機構每年可獲得最高100萬元。
第七章為合作與交流活動補貼,共1條細則。明確符合“金融10條”“風投10條”條件的資管高水平活動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六條及實施細則第七章或“風投10條”辦法第九條及實施細則第八章的規定享受補貼。
第八章為資管人才補貼,共2條細則。一是明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三條及實施細則第四章的規定享受高管人才補貼,風投機構按照“風投10條”辦法第五條及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享受風投精英補貼。二是針對獲得經營貢獻補貼的大型投資企業不超過10名人員,按其從該投資企業獲得的工資薪金、股息和紅利應納稅所得額的15%予以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個人應納稅額,合計不超過該投資類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50%。
第九章為附則,共12條細則。對本實施辦法細則的申請時間、申請材料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並明確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重大資產管理機構或項目,可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後另行給予重點扶持。同時規定了本實施辦法細則生效時間為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