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城市工作重要論述,更好以城市更新為抓手推進高質量發展,我區進一步弘揚開拓創新、敢為人先的精神,積極探索老城市新活力的高效模式,實現“三舊”改造高水平推進、高質量發展。在此背景下,我局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承接上級政策,在充分調研、廣泛聽取多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為進一步規範舊村莊改造過程中合作企業的引入和退出工作,認為須探索研究修訂《指引》,具體解讀如下:
一、編製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我區城市更新工作,規範舊村改造過程中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行為,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5號)、《廣州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6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的通知》(穗建規字〔2023〕2 號)、《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埔府規〔2023〕1號)和《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20號)等相關政策,製定本工作指引。
二、主要內容
《指引》正文共有四大內容:
(一)總則
明確了政策依據、基本原則及對工作主體的要求。
(二)公開引入合作企業
一是明確了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條件和流程。二是按照《廣州市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2023〕2號)規定降低了對合作企業總資產、產業引入等方麵的要求。三是按照市場化原則,取消了合資公司農村集體和合作企業股權比例監管要求。四是完善複建安置資金繳交和監管要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明確未按合作協議約定繳交複建安置資金的違約責任。
(三)股權變更與退出機製
在市級政策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明確股權變更相關要求,建立合作企業退出機製。特別是對發生重大風險問題的項目,經相關部門研判後可通過農村集體表決方式確定新合作企業。
(四)附則
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屬地街道及各相關單位的職責,列明有關事項的適用範圍,規定了工作指引的有效期。
四、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中合作企業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作為合作企業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
五、政策亮點
本工作指引的亮點有:一是鼓勵具備實力的央企、國企、民營企業參與舊村改造。對聯合體成員放寬到5個,並將具備與改造地塊相匹配資金實力的聯合體成員在聯合體中所占份額下限明確為30%。
二是規定股權變更程序,建立合作企業退出機製。對發生重大風險問題,經相關部門研判後可通過農村集體表決方式確定新合作企業。
三是完善複建安置資金繳交和監管要求,明確了未按合作協議約定繳交複建安置資金的違約責任。
《指引》將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區城市更新工作,規範我區舊村改造項目合作企業的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對我區舊村改造項目管理起到極大的規範和促進作用。
政策原文:廣州開發區城市更新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舊村改造合作企業公開引入和退出工作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