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政策修訂背景
為進一步完善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機製,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大力支持生物醫藥創新創業類項目,助力國際合作高質量發展,製定出台《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政策亮點
(一)學習借鑒以色列創新創業模式,加強中以合作平台建設
貫徹落實廣州“十四五”規劃綱要,完善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建設,優化國際科技合作平台,學習借鑒以色列在創新創業和孵化器建設方麵的成功經驗,對接國內外生物科技創新資源,促進高端生物產業聚集區,推動國際合作高質量發展。
(二)聚焦企業發展核心要素,支持生物技術創新創業項目發展
由政府出資在企業初創階段對創業者提供資助資金,項目達到一定條件後逐步或一次性返還政府資助資金,改變了過去的無償資助、“事後扶持”為主的支持方式,聚焦生物技術創新企業初創階段的核心要素,契合了企業普遍反映的迫切需要“雪中送炭”、“事前資助”等訴求,有利於解決初創企業的啟動資金問題,也有利於支持生物技術創新創業項目的發展,提高區域內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及可行性。
(三)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集聚
通過中以生物產業合作平台聚集國內外先進生物創新技術落戶廣州,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對初創型生物技術企業的集聚,為企業提供具有潛力的發展機會,營造優質營商環境。
(四)優化政策管理機製,保證財政資金充分發揮效能
明確政策扶持主體和扶持標準,優化資金政策申報和審批,推動項目的有序研發,同時保障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三、政策修訂依據
(一)《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財工〔2013〕212號)
(二)《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
(三)《廣州開發區中以生物產業孵化基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發改〔2017〕8號)
(四)《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2〕6號)
四、政策主要修訂內容
(一)專項資金支持的主體條件和範圍
專項資金支持的主體條件和範圍,即《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總結過去項目經驗並結合相關建議,一是對扶持對象的信用評級要求更為嚴格,並擴大了扶持對象的範圍,吸引更多國內外優質項目落地;二是提高了項目自籌資金和技術可行性的要求,強調項目技術需經初步驗證具備可行性,且項目應具備一定的自有資金配比財政扶持,有利於保障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專項資金的評審體係
專項資金的評審體係,即《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完善了項目評審委員會設立要求,明確了項目評審內容、評審形式等,對項目的財政資助資格及使用情況進行嚴格把關。
(三)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
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即《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考慮到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幫助優秀的項目有效孵化,在原財政資助金額的基礎上,新設第二期孵化專項資金。醫療器械項目給予兩期孵化總計不超過300萬元的資助,生物醫藥項目給予兩期孵化總計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
(四)專項資金的撥付與管理
專項資金的撥付與管理,即《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通過扶持資金與裏程碑掛鉤的形式,逐步撥付,既推動了項目有序研發,也保障了財政資助資金的有效利用。同時,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參照《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22〕6號)要求,明確政府財政專項資金應納入銀行監管專戶管理,並按照合作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保證扶持資金專款專用,提高扶持資金使用效益。
(五)專項資金的返還條件
專項資金的返還條件,即《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基本沿用原政策的條款,根據實際政策運行情況,主要調整了項目產生營業收入的返還時間和返還比例、調整返還專項資金的獲得股權融資的倍數要求,同時增加分期返還資金模式,減輕項目的返還壓力,鼓勵項目在區內長期發展,提高項目與我區粘合度。
(六)資助項目的中止和終結
資助項目的中止和終結,即《管理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內容,結合項目管理經驗並參考有關建議,明確了項目中止和終結的條件和流程,保障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相關說明
本辦法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