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的通知
為加強西區土地資源管理,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推動西區提升發展,深度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2〕5號)等規定,製定《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製定背景
《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的通知》(穗開規劃資源規字〔2019〕7號)已於2022年12月3日到期,該政策實施以來,為西區到期土地收回提供了政策依據,有力推動了到期土地的收儲。為進一步推進西區產業轉型升級,抓住“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機遇,落實區委區政府“穗港智造高地”的工作部署,需要重新製定《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以提高權屬人配合收地的積極性,盡快收回到期土地。本政策主要在《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的通知》(穗開規劃資源規字〔2019〕7號)基礎上重新編製,製定本試行辦法。
二、製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二)《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第134號令)、《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2〕5號)
三、重要內容說明
(一)對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地塊的處置
《試行辦法》中對於土地使用期限已屆滿,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但不符合續期條件的地塊處置予以明確。
1.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置;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土地權屬人如配合開展收地工作的,可按收回時點的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市場評估價進行獎勵。
2.因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無償收回土地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職權在政府網站上發布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公告;區不動產登記部門依職權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3.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按照規定注銷權屬登記後,經催告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拒不交還土地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收回。
4.因曆史遺留原因,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按收回土地決定要求交還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交還土地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責令交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處以罰款。經催告逾期不交還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原土地權屬人配合政府辦理交地手續的,因辦理交地手續致使土地權屬人繼續占用土地,可不認定為到期後原土地權屬人繼續占用土地。
(二)對土地使用期限即將屆滿地塊的盤活利用
對於土地使用期限即將屆滿的地塊,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予以盤活利用:
1.提高配合收儲積極性:對西區(夏港街)範圍內土地使用年限在5年內屆滿,且納入年度儲備計劃或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收儲的地塊,按照市場評估標準對土地使用權、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補償;對在規定時間內交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同時給予不超過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補償的15%比例的獎勵(城市更新項目除外)。
2.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的用地,原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將地塊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對符合標圖建庫條件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將地塊納入城市更新改造。
5. 因存在安全隱患、環境問題、產值稅收等條件不符合我區產業準入門檻的企業,但符合產業轉移相關政策的,企業可申請照相關鼓勵措施進行產業轉移。
6.土地使用權人可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土地。鼓勵合作企業結合規劃方案建設高標準工業廠房,合作企業在區投促、科技、工信等部門指導下從事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使用期限滿5年或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可按新用途、市場價協議轉讓。
合作企業也可參與解決曆史遺留問題,將政府儲備用地、曆史用地通過整合的方式納入城市更新整體改造範圍。
7.對重點引進的戰略性新型產業項目及鼓勵類產業項目等重大優質項目優先給予用地支持。
(三)強化土地監管
1.園區管委會、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統計部門、屬地街道、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西區工業用地的產值稅收、安全環保、用地狀況進行摸查梳理,建立西區工業用地使用台賬。
2.動態監控西區土地的出租、轉讓等使用情況。對於土地使用權期限在5年內屆滿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仍轉讓的,區不動產登記部門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土地受讓人;對於因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仍不退還土地的原使用權人,及時追究原土地使用權人違法占地的責任。
3.各職能部門在權限範圍內對土地進行監管,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時掌握西區違法占地問題;區土地儲備部門牽頭對已收儲或收回地塊按照儲備用地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區城市更新部門對更新改造項目進行監管;區各招商單位對新型產業產出進行監測,確保新型產業有序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