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於2019年3月28日由區政府印發施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成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適應新時期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結合《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和2022年1月1日、2022年7月1日分別施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製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製度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二、《管理辦法》修訂依據和參考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
(五)《農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製度》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
(八)《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
(十)《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十一)《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
(十二)《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規範化管理辦法》
(十三)《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十四)《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
(十五)《廣東省農村合作經濟審計辦法》
(十六)《廣東省農村集體財務公開製度》
(十七)《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辦法》
(十八)《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農業廳關於規範全省行政村公務接待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
(十九)《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製度實施細則》
(二十)《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
(二十一)《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
(二十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
(二十三)《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二十四)《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
(二十五)《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二十六)《廣州市農村財務專用收據管理辦法》
(二十七)《廣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卡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二十八)《關於加強黨對村(社區)基層組織全麵領導的實施意見》
(二十九)《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
三、《管理辦法》的框架和內容
《管理辦法》分十章,共六十八條,具體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六條。分別明確了《管理辦法》的製定背景、適用範圍、工作原則、民主決策程序和各層級會議審批權限及重大財務事項的範圍。
第二章: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共四條。分別明確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各街鎮、農村集體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職責。
第三章:資產經營管理,共九條。主要從集體資產信息化台賬、外包服務項目、資產經營活動、評估工作、經濟合同、債權債務管理等方麵規範和強化管理。
第四章:財務會計管理,分三節,共二十五條。分別從預決算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活動、收益分配等方麵規範和強化農村集體財務會計活動管理工作。
第五章:征地補償費和留用地貨幣補償管理,共四條。主要規範農村集體征地補償費和留用地貨幣補償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印章管理,共四條。主要規範農村集體印章管理工作,明確印章範圍、使用和管理製度。
第七章:企業管理,共四條。主要從農村集體投資興辦企業的風險管控、章程及經營管理、管理人員的聘用、薪酬及責任等方麵強化企業管理機製。
第八章:日常監督,共七條。主要明確農村集體監督方式,會議監督要求和集體經營管理情況及相關會議公開公示工作。
第九章:法律責任,共三條。主要明確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區各職能部門及街鎮的工作人員在集體資產和財務工作中的責任。
第十章:附則,共二條,主要明確本辦法的施行時間和有效期等內容。
四、《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一是明確集體資產經營風險評估和價值評估機製。《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前置評估程序機製,明確風險評估和價值評估的具體情形和要求,確保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決策工作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三條。
二是規範企業管理。《管理辦法》分別從農村集體投資興辦企業的風險管控、章程製定及經營管理、管理人員的聘用、薪酬及責任等方麵強化企業管理,防止關聯經濟組織弱化集體資產屬性,脫離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造成集體資產流失。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
三是規範農村集體工程及服務項目的交易公開工作。《管理辦法》明確農村集體工程項目和安保等服務外包項目的交易公開要求,簡化一般零星項目公開交易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二條、第六十一條。
四是進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核算管理。結合農村集體收益分配不規範等問題,在原《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收益分配的工作要求,有步驟、合理化的解決曆史遺留問題。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三條。
五是規範農村集體開支項目報銷管理要求及程序。細化農村集體日常開支項目報銷管理及流程有關工作要求,提高農村集體審批工作的效率和準確性,進一步鞏固我區農村集體財務規範化建設工作的成果。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一條。
六是加強印章管理。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印章管理的具體要求,保證農村集體印章使用的合法性、規範性和嚴肅性,有效維護農村集體利益。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
七是刪除原《管理辦法》中基建工程實施管理、會計機構及管理、審計及檢查、票據和會計檔案管理等章節共19條。一是基建工程實施及管理有關工作按照省、市、區有關基建工程的相關規章製度或政策執行,本辦法不再贅述。二是我區於2021年4月印發了《廣州市黃埔農村集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已明確會計機構和人員管理的具體要求,本次修訂刪除原《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條。三是我區於2023年2月印發了《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審計監督工作,提高農村集體審計監督工作的可實操性,本次修訂刪除原《管理辦法》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四是票據和會計檔案管理的章節內容在上位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廣州市農村財務專用收據管理辦法》中已有相同內容的規定,本辦法不再贅述。
五、相關說明
《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