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的背景
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和財務監督,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健康發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製定目的及依據、適用範圍。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一、二條。
(二)明確相關單位的職責。《管理辦法》明確了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三條。
(三)明確財務監督的方式、情形及要求、事項、人員安排及工作程序。《管理辦法》明確了財務監督的具體方式、需要進行財務監督的情形及具體監督事項,規範了財務監督的人員安排和工作程序,並針對以審計方式實施財務監督工作的農村集體數量予以明確。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四、五、六、七、十條。
(四)明確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的職權。《管理辦法》強調了監督機構及工作人員的職權。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八條。
(五)明確財務監督工作經費的來源。《管理辦法》明確了區級單位、各街鎮農村集體財務監督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安排,其中各街道原則上在街道機動經費中解決,新龍鎮列入鎮本級財政預算。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九條。
(六)明確財務監督工作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整改時限及要求。《管理辦法》規定了財務監督工作中發現問題時,監督單位及相應部門的處理方式,並明確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移交機製。同時明確了財務監督發現問題的整改時限和整改要求。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一、十二條。
(七)建立健全財務監督信息公開及結果運用機製。為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三資”管理、監督的意識和水平,《管理辦法》明確財務監督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並強化監督結果運用,將財務監督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作為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薪酬考核及提名新一屆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重要依據,以提升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對“三資”管理、監督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三、十四條。
(八)強化被監督單位問題及監督人員的責任追究。《管理辦法》明確了被監督單位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各項行為和責任追究方式,並明確實施財務監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任追究內容。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五、十六條。
三、創新與亮點
(一)明確財務監督的工作要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確定農村集體財務監督工作計劃。其中,街鎮每年以審計方式實施財務監督工作的農村集體數量不少於轄內農村集體數量的25%,原則上每屆任期內對轄內各農村集體實施審計(不含換屆審計)次數不少於1次,並於每年3月31日、11月30日前分別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送當年財務監督計劃、工作實施及整改情況;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財務監督過程發現的突出性問題開展專項審計或抽審工作。
(二)規範財務監督整改的時間節點。以審計方式實施財務監督的,原則上被監督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完成整改,因情況複雜或時間跨度長等特殊原因,需延長整改時間的,被監督單位將情況書麵報送監督單位及所在街鎮同意後,可延長整改時間,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被監督單位在整改時限內將整改情況書麵報街鎮;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施審計財務監督的,街鎮按整改要求時限將整改情況書麵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以審計之外的其他方式開展財務監督的,按照監督單位的整改要求和時限落實整改。
(三)建立健全財務監督信息公開機製。明確財務監督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以審計的方式實施財務監督的,被監督單位在收到審計意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內容向本農村集體成員公開。以審計之外的其他方式開展財務監督的,被監督單位依法依規將財務監督的結果向本農村集體成員公開。
(四)強化監督線索移送及結果運用。明確財務監督工作中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建立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機製。加強財務監督結果運用,將財務監督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薪酬考核及提名新一屆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重要依據,以提升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對“三資”管理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
(五)強化被監督單位問題及監督人員的責任追究。明確被監督單位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各項行為和責任追究方式,同時強化實施財務監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的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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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