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字〔2020〕10號)“優化村民議事規則,提高集體表決效率”的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我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表決事項,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科學穩妥有序推進我區舊村改造,我局製定了《廣州市黃埔區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實施指引》。具體解讀如下:
一、編製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表決事項,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廣東省“三舊”改造標圖入庫和用地報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1〕935號)、《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字〔2020〕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穗府〔2019〕11號)、《廣州市舊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穗建規字〔2021〕5號)等相關政策,製定本工作指引。
二、主要內容
《實施指引》正文共有九條,其中:第一條是關於舊村改造意願的表決事項,第二條是關於項目實施方案的表決事項,第三條是關於引入合作意向企業和合作企業招商文件的表決事項,第四條明確了單個經濟社(自然村)作為改造主體進行改造的或多個經濟社(自然村)聯合作為改造主體進行改造的表決要求,第五條明確了經濟聯社(行政村)的用地或集體物業與經濟社(自然村)的用地或集體物業聯合參與改造的表決要求,第六條是關於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參加人數要求,第七條鼓勵村集體在表決工作中引入公證程序,並可同步表決多個事項,第八至第九條為指引有效期和其他附則內容。
三、重點內容解讀
一是《指引》明確改造意願表決事項的表決通過比例為80%,保障了村民在舊村改造過程中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有助於減少舊村改造項目後期的矛盾糾紛,有利於舊村改造工作順利推動。
二是《指引》結合我區舊村改造工作實踐,明確了合作意向企業和合作企業引入和退出、合作意向企業轉為合作企業的表決要求,能夠進一步規範我區舊村莊改造過程中合作企業管理工作。
三是《指引》規定單個經濟社(自然村)作為改造主體進行改造、多個經濟社(自然村)聯合作為改造主體進行改造、經濟聯社(行政村)的用地或集體物業與經濟社(自然村)的用地或集體物業聯合參與改造的表決要求,切實解決實際工作中反映出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