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力量,按照機構改革和街鎮調整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廣東省委托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暫行規定》(粵安監〔2009〕88號)《廣州市街鎮安全生產委托執法暫行辦法》(穗安監〔2009〕44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安全生產委托行政執法實施辦法》的程序要求有關規定,2019年10月15日,黃埔區應急管理局與黃埔區各街鎮簽訂了委托執法協議。
2021年12月1日,黃埔區應急管理局修訂並印發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安全生產委托行政執法實施辦法》(穗埔應急規字〔2021〕9號),其中對第三條第(四)項的委托權限內容進行了修訂,將“(四)對法人或其他組織適用一般程序法定處罰額度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對自然人適用一般程序法定處罰額度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修訂為“(四)對適用普通程序法定處罰額度在10萬元以下,但不符合聽證條件的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為保證委托執法的合法性,明確規範性文件修訂的內容,自2021年12月1日起,黃埔區應急管理局與黃埔區各街鎮分別簽訂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委托補充協議書》,對委托執法權限第(四)項進行了調整,委托協議其他內容無改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以及《廣州市街鎮安全生產委托執法暫行辦法》(穗安監〔2009〕44號)第五條的規定,現對上述修訂內容進行公告。
政策解讀原文: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托執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