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修訂背景和理由
《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穗埔府規〔2018〕16號)於2018年9月7日由區政府印發實施。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公布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18號)的要求,《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穗埔府規〔2018〕16號)因僅涉及職責調整,被納入“擬統一修改”的目錄,我區嚴格按照行政規範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要求,針對有關單位職責調整修改了有關條款,《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穗埔府規〔2019〕20號)於2019年11月26日由區政府印發實施。
為深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政策文件精神,結合近年來《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執行情況和管理的實際需要,原有製度文件已不能完全適應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的需要,需要予以修訂。
二、主要依據
三、主要目標
為進一步規範本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東合法權益,促進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農村和諧穩定。
四、框架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分六章,共四十七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三章為交易方式及保證金,第四章為交易程序,第五章為交易管理與監督,第六章為附則。
五、修改內容
主要對原《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部分章節、條款進行了細化、修改和完善,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如下幾方麵:
一是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結合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及新問題,進一步細化《管理辦法》的適用範圍,一是明確以與他人合作經營為目的而設立且非以農村集體資產出租、發包作為主要營業收入來源的獨資企業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管理活動不適用於本《管理辦法》;二是為進一步提升資產交易效率,明確涉及財政資金參與集體資產交易活動且屬於公益性質項目,已按政府采購流程完成交易活動的,農村集體無須再就該資產通過“三資”平台開展交易活動。
二是取消新龍鎮交易中心和農村集體交易站。為了進一步提升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水平,按照《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中“建立全市統一的監管平台”中關於“逐步取消村、社兩級交易機構”的要求及《黃埔區關於進一步提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工作方案》關於“取消鎮、村交易機構,建立起‘村(社區)管理、鎮街監督、區級服務’的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新模式”的要求,《管理辦法》取消了新龍鎮交易中心、農村集體交易站兩級交易機構,保留區級資產交易服務機構,防止拆分集體資產交易項目,保障集體資產交易的公開及公平。
三是全麵推廣電子競價交易。按照《黃埔區關於進一步提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工作方案》中關於全麵推廣電子交易的工作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態防控減少人員聚集有關工作要求,2020年-2021年期間,我區全麵推廣農村集體資產電子競價方式,電子競價方式不僅提高資產交易效率,有效減少交易工作存在的圍標、串標行為,同時保障疫情期間交易活動的正常開展,維護農村集體合法權益,因此本次修訂明確農村集體資產除符合協商談判方式交易外,其他資產項目優先采取電子競價方式,進一步提高資產交易效率,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公平性。
四是放寬申報項目交易意向及交易申請的期限。按照目前我區城市更新的實際情況,農村集體3 年內通過城市更新獲得的集體物業將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為降低全區大量集體物業同時招商麵臨的空置風險,提升集體物業的整體價值和經濟效益,保障農村集體的合法權益,提前謀劃集體物業招商、產業導入等極具重要性與緊迫性。因此本辦法針對規模較大、需綜合考慮物業經營業態、方向、規模等因素的,放寬申報項目交易意向、交易申請事項的辦理時間,由原有提前2年調整為3年,為規模較大農村集體複建項目預留足夠的招商時間和協商洽談的空間,確保農村集體資產引入更為優質的企業,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經營向產業化、專業化升級轉變,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五是明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前評估工作。按照《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中關於“實施農村集體資產評估製度”的要求,《管理辦法》建立前置評估程序機製,明確充分發揮資產評估作用,為農村集體民主決策提供科學合理的參考,促進農村集體資產經營決策的科學化、規範化,維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公允性。
六是規範民主決策管理。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有關民主決策的要求,結合我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情況,發現部分農村集體對於集體資產交易對應履行的民主決策程序了解不夠清晰,導致在辦理資產交易申請過程中出現民主決策履行不充分等問題,影響交易效率,本次修訂《管理辦法》明確規範民主決策程序,確保民主決策的真實性。
七是刪除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不良行為名單有關內容。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文件精神,為了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增強發展動力,現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不良行為名單有關內容刪除,進一步保障各交易主體的公平性,確保交易行為公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