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第二十七條和《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起草了《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穗莞深城際琶洲支線(黃埔段)鐵路安全保護區劃定的公告》(下稱《公告》),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按照製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程序,起草了《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穗莞深城際琶洲支線(黃埔段)鐵路安全保護區劃定的公告》,《公告》已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已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並經區政府、管委會常務會審議通過,以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名義正式印發實施。
二、起草依據
(一)《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9號。
(二)《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三、重要內容說明
(一)《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章鐵路線路安全第二十七條規定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城市市區高速鐵路為10米;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2米;村鎮居民居住區高速鐵路為15米;其他地區高速鐵路為20米。
在鐵路用地範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並公告。在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並公告。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麵圖,並根據平麵圖設立標樁。
(二)《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並向社會公告。
高速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五十米、高速鐵路地下車站結構外沿線外側起向外五十米的區域,一並納入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
(三)《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汙、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四)《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五)《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拆除。
(六)《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置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七)《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八)《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九)《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在電氣化鐵路附近從事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的生產活動,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整改,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