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黃埔區河湖管理與保護工作,保障行洪及堤防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根據國家省法律法規規定、《廣州市水務局轉發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成果上報工作的通知》和《黃埔區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界確權實施方案》的要求,黃埔區政府出台《關於劃定黃埔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製定《公告》必要性
黃埔區有水庫19座、水閘31座、泵站12座、堤防753.57公裏、人工湖2座、降等水庫6座,但因水利工程管理範圍不清,導致執法困難,成為阻礙全麵推行河長製湖長製的重要製約因素。根據《水利部關於開展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 號)、《廣東省水利廳關於落實全麵推行河長製進一步加快推進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界確權工作的通知》(粵水建管〔2017〕38 號)、《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河湖管理範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界確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穗水農村〔2019〕16 號)等文件要求,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範圍劃定工作由所在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完成。
《公告》的製定與實施有利於依法依規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協調整合各方力量,明晰河道管理職責,保證水利工程政策運行和行洪安全,完善水治理體係。
二、製定《公告》的主要依據和過程
《公告》製定過程中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廣東省河湖管理範圍劃定技術指引(試行)》、《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7部法律法規文件。製定過程中,我們要求《公告》內容與現行上位法的規定保持一致,不得出現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規依據的情況。並通過征求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眾意見等形式,深入研究探討,對《公告》不斷修改完善。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公告》對黃埔區內水利工程(水庫、水閘、泵站、堤防)管理和保護範圍進行劃定,並明確管控要求。
《公告》按照統一的標準劃定,對局部區域確因城市發展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等要求執行。
四、其他
《公告》內容屬於行業管理範疇,不改變土地的權屬,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