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廣州開發區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起草情況
(一)背景
2017年8月,為適應新的就業環境和經濟形勢的發展,做好區域調整後就業扶持政策的對接,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著手對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結合原有就業扶持政策,形成征求意見稿。《辦法》於2017年12月11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12月14日三次征求相關部門意見,2018年8月10日,受冼銀崧常務副區長的委托,區政府辦副主任羅海瓊主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與會單位對《辦法》進行研究和討論。根據會議研究討論結果,結合實際,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辦法》進一步優化完善,曆經3次修訂,於2019年12月6日印發實施了《廣州市黃埔區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穗埔人社規字〔2019〕3號)。2021年3月,根據廣州市人社局關於規範獎勵表彰相關政策規定,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由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對本《辦法》再次進行修訂,2021年3月5日通過0A正式征求職能部門意見,3月12日網上征求公眾意見,3月16日書麵征求局法律顧問意見,3月30日經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會研究審定,2021年4月13日,經黃埔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通過。因市級就業政策正處於修訂階段,故《辦法》也在不斷完善中。
(二)依據
本《辦法》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促進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4〕188號)、《關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社〔2018〕159號)、關於印發《廣東省省級創業帶動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粵財社〔2015〕10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粵府〔2015〕2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就業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8〕19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人社規字〔2019〕1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轉發關於做好全省市、縣級黨委和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申報暨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規範我市表彰獎勵工作的通知》修訂。
二、主要思路
本《辦法》在原政策基礎上,對接近年來省、市出台的一係列關於就業資金使用管理及規範表彰獎勵有關政策,結合黃埔區實際,修改部分項目補貼方式,取消部分獎勵項目,與上級規定保持一致,補貼方式更簡單明確且方便操作。保障資金使用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製定資金管理與監督相關規定,推行聯合信用懲戒機製,建立就業專項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製。
三、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二十七條,其中:
(一)第一條至第四條為總則,具體闡述了本《辦法》的製定目的、使用範圍、就業專項資金的定義,以及資金監督管理機製。
(二)第五、六條為部門職責,明確了區人社、財政部門的職責分工。
(三)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是關於資金使用範圍、對象項目和標準的具體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第七條為培訓鑒定類補貼,包括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崗前培訓補貼、就業和創業指導培訓活動補貼以及技工學校學生學費資助。一是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符合省市政策的,執行省市的規定;省市級補貼目錄外,屬於區級補貼目錄的,個人須先取得區人社部門批準的區級培訓補貼資格後方可享受補貼。二是創業培訓補貼,須是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創業培訓協議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或區內公共就業培訓機構,補貼標準是創業培訓補貼1600元和創業模擬實訓補貼1400元。三是崗前培訓補貼,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培訓協議的區內定點培訓機構或區內公共就業培訓機構免費組織新入職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企業的勞動者開展不得少於半天的崗前培訓,按每人20元給予補貼。四是就業和創業指導培訓活動補貼,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區內定點培訓機構免費就業和創業指導活動,按參加人數,給予每場3000元或5000元補貼。五是技工學校學生學費資助,針對入讀本轄區內技工學校的本區戶籍學生和本區對口扶貧地區戶籍貧困學生,給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9800元(其中學雜費、住宿費、實習試驗費和技能鑒定費等總計不超過6300元,在校期間生活補助不超過3500元)。
2.第八條為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類補貼,包括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性崗位補貼,具體規定補貼對象是:招用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的用人單位;補貼標準是:按用人單位為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應當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給予補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但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失業人員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資助),另外,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每人每月200元的崗位補貼。與市規定相比,除了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外,招用安置幫扶對象的用人單位同樣享受此補貼。
3.第九條為社區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規定補貼對象是:本區戶籍就業困難人員、安置幫扶對象;補貼標準是:每人每月600元。與市規定相比,補貼對象增加了安置幫扶對象。
4.第十條為高校畢業生基層單位就業見習補貼,具體規定補貼對象是:本區戶籍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及畢業2年內的畢業生;在我區注冊的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及畢業2年內的畢業生。補貼標準是: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補貼,並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第十一條為鼓勵創業促就業類補貼,包括一次性創業資助、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創新創業(孵化)示範基地補貼。對在校及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領取畢業證5年內的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複員轉業退役軍人,登記失業人員、鄉村經營驛道客棧、民宿、農家樂、返鄉創業的創業者(經營主體)以及就業困難人員在本區成功創業的,給予每戶1萬元一次性創業資助,其中參加本區創業培訓並獲得資格證後一年內成功在本區創業的,每戶增加1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資助;按初創企業招用人數,給予2000元至3萬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對新認定的區級創新創業(孵化)示範性基地,給予8萬元補貼;對已認定經評估優秀的區級創新創業(孵化)示範性基地,給予5萬元補貼。
6.第十二條為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包括職業介紹補貼、專場招聘會補貼。對成功免費介紹本區戶籍登記失業人員、安置幫扶對象就業的各類依法成立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社工服務站或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村(居)勞動保障工作站和村(居)委會,給予200元或300元職業介紹補貼;對舉辦或協辦公益性招聘會的區內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本區範圍內注冊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給予每場5000元專場招聘會補貼。
(四)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二條為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明確不適用本辦法的範圍,製定資金的責任追究機製,明確將資金使用管理納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並推行聯合信用懲戒機製和信息公示。
(五)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為附則,明確了部分名詞釋義、港澳台居民可同等享受本辦法補貼,並規定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上級及區內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同時明確本辦法的有效期。
四、解讀方案
(一)解讀途徑。在黃埔區政府網站的“政策解讀”欄集中公布文件解讀方案,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二)解讀形式。主要以書麵解讀為主,並采用政策宣講、座談會、印發政策文件等多種方式為輔。
(三)解讀時間。在文件的起草製定過程,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已經通過網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本辦法正式印發後,解讀材料將與《辦法》一起在黃埔區官方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