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港澳建築工程領域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服務管理試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打造粵港澳大灣區製度創新先行示範區,推動與香港、澳門工程領域深度合作,探索試行港澳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根據《廣東省進一步深化營商環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點》、《廣州市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關於印發廣州市與港澳規則對接任務分解清單(第二批)的通知》、《廣東省進一步深化營商環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點》、《中共廣東省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高新區(黃埔區)建設廣東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廣東省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科學城創新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黃埔區實際,以引進港澳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為突破口,逐步推開試行港澳工程建設管理模式的工作,進一步完善港澳建築領域人士在黃埔從業的政策支持。
二、法律依據
1.《廣東省進一步深化營商環境改革2019年工作要點》(粵發改體改〔2019〕210號)
2.《中共廣東省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高新區(黃埔區)建設廣東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實施方案的通知》(粵改委發〔2019〕6號)
3.《中共廣東省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科學城創新發展行動方案>的通知》(粵改委發〔2020〕7號)
三、試行辦法的目標和主要內容
試行辦法主要目標是為黃埔區引進港澳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提供政策支持,逐步推開試行港澳工程建設管理模式的工作,進一步完善港澳建築領域人士在黃埔從業的政策支持打破香港建設領域的專業機構進入內地執業的隱形壁壘,使港企享有與內地企業相同權利,便利參與黃埔區內建築工程相關經營活動;加強深港兩地人才交流,構建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簡約高效的事中、事後管理體係,確保建設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試行辦法共分七個部分,行文簡明扼要,其中前三條為原則性條款,核心部分包括以下六個方麵:
1.第四至第五條,明確在黃埔區提供服務港澳專業企業及專業人士的要求。一是各類企業在香港、澳門連續開展建築及相關工程谘詢業務不少於2年,其中施工類企業不少於5年;二是企業需要購買職業責任專業保險;三是施工類企業需要購買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保險理賠範圍包含其承接的黃埔區內工程項目。
2.第六至第十三條,列明港澳專業企業專業人士申請認可的各項材料。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的非核心要件可以采取容缺受理方式通過限時補正達到要求的,根據補充材料決定是否予以認可。在認可有效期內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應確保其港澳執業注冊連續有效,否則認可自動失效;在認可有效期內港澳企業各項信息資料發生變更或者增加認可範圍的,應按要求做好申請;在認可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應提出續期申請。
3.第十四至二十二條,明確港澳企業的服務範圍及從業規定。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資質的確定,是遵循業務相近原則,將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的業務範圍,與內地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所對應的業務範圍進行比對,取最為相近的內地企業資質、人員資格作為在黃埔區開展業務的資質參考。專業企業和專業人士的過往業績是最關鍵的考量因素,堅決不得突破港澳企業在港澳已完成業績的工程規模和技術指標。
在從業期間,認可企業的各項工作應當符合內地關於規劃、測繪等資質認定的強製性規定,符合內地的技術標準和規範,準從內地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直接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應當加入已經黃埔區認可的港澳企業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內地企業;提供服務的各類認可企業應購買相應的保險;港澳施工類企業的參與施工人員應完成相應的建築業安全培訓課程,熟悉港澳與內地的施工規範差異。
4.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條,關於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從業監管。明確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按照內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標準規範要求,對已認可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的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發現港澳企業超過業務範圍提供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立即取消其認可信息,並參照內地對企業和人員的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理。同時要求在黃埔區內提供服務的港澳企業和港澳專業人士應當支持、配合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5.第二十八條,便利對已在內地合法備案並仍在備案有效期內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的認可工作。已通過《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谘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備案並仍在備案有效期內的香港企業和專業人士,可依法在黃埔區開業執業。已在珠海市橫琴新區、深圳市前海合作區合法備案並仍在備案有效期內的港澳企業和專業人士,可向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包括所有續期和變更申請材料),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根據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對其在黃埔區的申請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