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一)《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情況
2007年,廣州開發區被列為全國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區發展改革局出台了《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了專項資金。該《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分別於2010年、2012年、2014年、2017作了修訂,最終形成了《辦法》。《辦法》實施13年多來累計安排專項資金超過2.5億元,對推進黃埔區國家循環經濟示範試點園區、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等建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促進區域節能減排和綠色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是推動黃埔區順利完成節能責任目標考核。2017年度-2019年度節度節能責任目標考核分別為全市第一、第二名、第一名。
二是扶持了超過750個循環經濟、光伏、清潔生產、充電樁等低碳項目建設,帶動社會投資超過145億元。如廣州市朗雲環保投資有限公司“死禽畜無害化處置及資源化利用項目”、南方電網綜合能源有限公司“加特可(廣州)自動變速箱有限公司屋麵分布式光伏項目”、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產5萬噸廢舊電器外殼塑料增值化利用技術改造”、廣州市萬綠達集團有限公司“廢舊塑料再生改性產業化項目”、廣州頂津飲品有限公司4.16MW光伏發電項目等,目前已形成以萬綠達、科城環保、金發科技等為龍頭的資源回收利用體係,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增長至96%。2018年完成審核的136家次企業,共實施了1785項清潔生產改善方案,包括產品改進、設備升級替換、工藝技術提升、生產信息化、公輔設施節能改造等方麵,帶動投資2.9億元,年產生效益2.03億元,可實現節能6860噸標煤、節水46萬立方米,減排COD 24噸、VOCs 19噸、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1459噸,為全區完成節能減排目標、加快企業綠色轉型做出重要貢獻。2019年對94家企業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共實施了1830項清潔生產改善方案,包括產品改進、設備升級替換、工藝技術提升、生產信息化、公輔設施節能改造等方麵,帶動投資3.39億元,年產生效益10.48億元,可實現節能1.05萬噸標煤、節水23.22萬噸、節原輔材料230.07噸,減排廢水32.80萬噸、COD37.65噸、VOCs97.43噸、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8945.95噸。
三是綠色發展得到認可。黃埔區2014年獲評國家循環化改造示範試點園區;2018年獲批國家新能源綜合利用示範區;2020年獲批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國家綠色工業園區、國家級綠色產業示範基地;2017年起連續四年獲得“年度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綠色發展最佳實踐園區”稱號。
(二)《辦法》修改目的和必要性
2020年,習近平總書記宣布我國力爭2030年前實現碳達峰、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2021年5月12日,黃埔區召開黃埔區委、廣州開發區黨工委常委會,傳達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領導人氣候峰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省委常委會、市委常委會會議精神,係統部署了推動碳達峰、碳中和的工作任務。
區發展改革局按照國家最新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結合幾年政策實施過程中企業提出的新需求,執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工作的新趨勢,對原《辦法》予以完善,以進一步放大財政資金的帶動作用:
一是調整扶持力度。為真正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和節能環保技術發展趨勢等,參考各地出台的政策以及項目實際實施效果,加大循環經濟、節能改造、能源管理係統建設等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環境效益等的項目扶持力度,同時結合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實際帶來的環境效益及實際成本情況,降低對清潔生產審核的獎勵力度。
二是增加部分扶持範圍。結合節能責任目標考核內容、重點用能監管單位節能目標考核等要求,鼓勵企業開展能源審計、能源管理體係認證、節水型單位創建等,以及將公共機構納入扶持範圍。
三是參考市扶持方式,調整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投資方的扶持方式,將原按投資額進行扶持的方式調整為按實際發電量進行扶持,同時加大對公共機構實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光伏項目的扶持力度。調整充電樁等新能源基礎設施扶持方式,由原按投資額扶持調整為按輸出功率,同時增加換電設施補貼。
四是結合政策實施以來,循環經濟試點園區稱號為階段性工作,目前已無此類工作,另結合減碳工作,增加碳減排/達峰評估、開展碳普惠等工作的補貼。增大對節能改造方麵的扶持,以便更有力地推動黃埔區能源雙控目標的完成。
五是根據各單位職能,明確由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應行業的政策兌現工作。
二、《辦法》政策框架
《辦法》包括目的及適用範圍、綠色低碳發展扶持、綠色品牌建設扶持、能源管理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扶持、資金配套扶持、優化綠色產業發展環境扶持、重大項目扶持及資金管理情況說明等,共計十六條內容。
第一部分由第一條及第二條構成,明確了本辦法的出台依據、適用範圍及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由第二條至第九條構成,明確了《辦法》扶持資金扶持的項目範圍、扶持條件及扶持標準。
第三部分由第十條至第十六條構成,明確了《辦法》扶持資金的兌現責任部門、資金管理、有效性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三、《辦法》主要內容
明確扶持對象為黃埔區企業,明確綠色發展資金的扶持範圍,包括綠色低碳發展、綠色品牌建設、能源管理、“互聯網+”智慧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等項目;區政府、管委會批準確定支持的對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節能降碳貢獻大的重點項目及對本地區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配套國家、省、市項目等。支持方式分為補貼、補助及配套三類。
(一)補貼資金
節能降耗扶持。對納入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實施節能降耗,最高補貼1000萬元。
綠色品牌建設扶持。對納入國家綠色製造示範名單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給予100萬元補貼;對納入國家綠色製造示範名單的綠色設計產品,每項產品給予補貼10萬元,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獲評國家級“能效領跑者”的給予30萬元補貼;對企業通過清潔審核給予最高15萬元補貼;對企業開展碳排放狀況核查或溫室氣體核查並獲得《碳排放核查報告》或《溫室氣體核查聲明/證書》的,給予最高5萬元補貼;對企業開展碳減排評估及達峰評估並獲得評估報告的,給予5萬元補貼;對在碳普惠平台簽發的項目予以最高10萬元補貼;對獲得省節水型單位稱號的給予最高2萬元補貼;
能源管理扶持。對年度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等次為超額完成的重點用能單位給予6萬元補貼;對納入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能源審計的給予最高5萬元補貼;對通過能源管理體係認證的給予最高10萬元補貼;建設能源管理信息係統的給予最高20萬元補貼。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設扶持。對分布式光伏發電的投資方按照發電量,以0.15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非公共機構的]、0.3元/千瓦時[應用方(屋頂方)為公共機構的]給予補貼,單個項目最高享受補貼時間為5年。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應用方(屋頂方)給予最高200萬元的補貼。對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項目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活動補貼。對區內服務於新能源產業的行業協會給予每年最高3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對在黃埔區舉辦國際級或國家級新能源綠色產業峰會、重大論壇、創新大賽等活動的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二)補助資金
明確補助資金分直接補助和後補助兩種方式。
1.後補助
循環經濟扶持。對企業實施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按實際投資總額給予最高200萬元補助;
2.直接補助
對區域循環經濟發展、節能降碳等貢獻大的重點項目及對本地區綠色低碳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單獨向區發改局提出申請,最終補助情況以區政府、管委會意見為準。
(三)配套資金
對獲得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扶持的資源節約循環利用、環境汙染治理、節能環保產業、非工企業綜合節能改造示範等企業投資項目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改造項目分別按照獲得國家、省、市扶持金額的100%、70%、50%給予項目實施單位配套扶持,最高配套500萬元。
(四)扶持條款與區內其他政策事項重複時的規定
符合本辦法扶持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或機構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