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背景
加強農村集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和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我區農村集體會計工作水平,結合近幾年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二、製定依據和參考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三)《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
(五)《農業部 財政部 民政部 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
(六)《農業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審計署 關於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經常化規範化製度化的意見》
(七)《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
(八)《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
(九)《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十)《廣州市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製度》
(十一)《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
(十二)《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
三、主要製定內容說明
(一)按照《中共廣州市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改委發〔2020〕12號)第15項“加強農村財務監管”中關於“用好農村財務監管平台,在‘村賬鎮代管’的基礎上探索建立鎮(街)農村集體財務結算中心”的要求,《管理辦法》明確有條件的鎮(街),可建立鎮(街)農村集體財務結算中心,統籌代理轄內農村集體會計核算業務,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財務核算工作,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五條。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及《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會計人員應推行公開招聘,並實行回避製度。《管理辦法》明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進一步提高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同時規定了會計人員應回避的情形,規範財務核算工作,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七條、第九條。
(三)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相關規定,黨組織全麵領導轄內農村集體各項工作,因地製宜推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結合我區農村集體的實際情況,為強化黨組織在農村集體“三資”工作中的領導作用,《管理辦法》要求經聯社應明確一名同時擔任社區(村)黨組織委員的理事會成員分管農村集體會計工作。同時,為確保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專業性和穩定性,避免因選舉等非正常原因,頻繁更換會計人員,規範會計人員管理,《管理辦法》要求會計人員的任用、調崗和解聘等事項要經一定程序後報鎮(街)同意,並報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存查,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條。
(四)為加強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管理,確保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相關規定,規範農村集體會計人員離職或調動的管理和交接手續。《管理辦法》明確會計人員涉及離職或調崗的應辦理好相關手續,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一條。
(五)按照《中共廣州市委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進一步深化改革強化農村集體“三資”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改委發〔2020〕12號)要求,為全麵提升我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水平,建設一套更加規範化的“三資”管理製度體係,促使農村集體“三資”管理“一張網”內容更加全麵,《管理辦法》明確建立農村集體會計人員信息化台賬管理係統,對會計人員的年度考核、繼續教育、違規行為等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有利於規範農村集體會計核算,提高會計核算質量,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二條。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以及《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為加大對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力度,《管理辦法》明確建立完善會計人員定期培訓和繼續教育機製,不斷提高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三條。
(七)為加強農村集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管理辦法》明確建立會計人員年度考核機製,對於會計人員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等情形采取相應措施,進一步提高農村集體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本內容主要體現在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