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水務局擬出台規範性文件《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根據《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應當對《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製定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製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並從必要性、製定主體、製定依據、協調性、可操作性、成本效益等六個方麵展開分析,並最終形成論證結論。即從總體上看,《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的實施可加強采砂河道管理,確保河道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製度設計合理,實用性、可操作性較高,與同位階規範性文件不存在衝突,對采砂河道管理進行了規範。
一、製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廳關於實施<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粵水建管〔2012〕172號)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
黃埔區有規劃河湧84條,河湧長度約346公裏。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2020年1月份廣州市水務局印發《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印發20220年度省主要河道(廣州轄區內)和廣州市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公告的通知》(穗水規字〔2020〕1號)以及《廣州市水務局關於征求劃定2021年度省主要河道(廣州轄區內)和廣州市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劃定廣州市範圍內省管、市管河道采砂禁采範圍。《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的製定與實施能有效的促進區管河道采砂的規範化管理。
二、製定主體合法性
經論證,根據《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土資源、公安、交通、航道、海事、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河道采砂有關管理工作。”,黃埔區水務局作為黃埔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區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製定主體合法。
三、製定情況依據
與《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規範內容相近的上位法有:
1、國家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2、廣東省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
3、國家部委規章和政府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經論證,製定《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與上位法不存在衝突。
四、文件協調性
就《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擬定的相關問題,黃埔區水務局征求了各單位及街道的意見,各相關單位均無反對意見且暫無與本《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同位階的規範性文件。
五.文件的可操作性
《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切合實際,易於操作;規定的措施便於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的程序正當、簡便;借鑒了廣州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相關成果。
六.成本效益
《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的製定與實施不會導致較大的財政投入或社會成本增加;可以得到區內各河道屬地街鎮的普遍遵守和執行;可以有效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能夠實現預期的製定目的,實施後取得的社會經濟效益明顯高於規範性文件製定和執行的成本。
七、主要內容
《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是根據各河道的來砂量、河道衝淤演變情況、河砂儲藏量,對水工程、水環境及河道穩定、堤防安全的影響,結合河道綜合整治規劃要求及河道采砂管理現狀等情況,以確保河道堤防穩定,保護水環境,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為原則,並借鑒廣州市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相關成果來劃定黃埔區84條規劃河湧為禁采區域。
八、結論
論證結論,《關於劃定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的公告》所擬定的製度,具有現實必要性,不違反上位法規定,具有的社會效果製度設計合理,實用性、可操作性較高。
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水務局關於印發2021年度黃埔區管采砂河道河砂禁采區公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