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一、背景目的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國家金融安全,也是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要任務之一。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有效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2018年1月我區出台了《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穗開金融規字〔2018〕1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實施以來,對發動群眾舉報非法集資發揮了較大作用。截至目前,我局累計兌現3筆獎勵,兌現金額共計5600元。
鑒於《辦法》將於2021年1月17日到期,我局於2020年9月初開始政策修訂工作,在總結評估《辦法》前期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並充分借鑒廣東省及其他地區經驗做法,對《辦法》進行修訂印發。
二、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
2.《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處非聯函〔2016〕6號)
3.《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細則》(粵金監〔2020〕32號)
4.《廣州市處非辦關於印發廣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粵處非辦函〔2018〕133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1、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說明
為進一步推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與群防群治有效結合,切實提升我區居民群眾金融安全意識,調動群眾發現舉報涉嫌非法集資線索的積極性,有效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2、文件確立的主要內容
一是對非法集資定義進行更新,進一步明確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辦理。
二是列明舉報人應提交的舉報材料清單,提高政策兌現的可操作性。
三是明確要求區金融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行業主(監)管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本部門的舉報獎勵聯係方式,形成工作合力,發動群眾積極舉報非法集資線索。
四是參照廣東省舉報獎勵辦法內容,對不屬於獎勵範圍的內容進行修改。
五是明確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的,自刑事判決生效後,按照涉案金額再給予獎勵。同時對滿足2種情形及以上的舉報獎勵,是否扣除已發放金額予以明確。
3、實施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措施
文件實施後將對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部門及時發現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線索,做到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帶來積極影響。但也會對區財政收入產生一定的影響,該影響已采取控製各項最高獎勵額度,並對符合條件兌現獎勵的條件加以明確等措施加以防範。
4、文件實施日期說明
文件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