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應急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項目引進及儲存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製定背景
危險化學品幾乎是每家生產企業的必需要用到的原料或者要使用的物品,企業普遍使用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有限,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問題是一個地區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的普遍問題。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儲存問題已成為黃埔區招商引資和企業發展的瓶頸,也已成為黃埔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為了積極響應國家《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省委深改委印發的《廣州高新區(黃埔區)建設廣東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實施方案》的政策,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黃埔區先行先試,急需實事求是地解決招商引資和企業發展中危險化學品使用和儲存的問題。同時,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等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事故教訓,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發展理念,解決本區項目引進和現有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儲存安全管理問題。為落實安全發展理念,營造營商環境,管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範事故,製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涉及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項目引進及儲存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於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本區工業園區(包括科技創新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摩天工廠建築群等)有條件的,應規劃建設服務工業園區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工業園區配套建設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是非常必需的。《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產業集中區(化工園區)以及危險化學品卸載基地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但……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配套項目除外。國家相關文件要求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新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進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即:新的危化品儲存項目沒有強製要求進化工園區,而是進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本區工業園區即為產業集中區,工業園區建設服務工業園區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屬於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的配套項目,也符合《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
(二)關於用地企業項目引進時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承諾及申報。目前存在企業招商引資時承諾未使用危險化學品,但實際投產時卻使用了大量的危險化學品的情況。由於企業已建成,無法滿足危險化學品儲存要求的客觀條件,企業生產難於正常進行,政府部門進行監管時有很大難度。《辦法》規定本區引進用地企業項目初次洽談或了解經濟指標時,投資方應如實向項目引進部門遞交本項目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書。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用地企業項目,投資方需同時向項目引進部門如實申報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日使用量、年使用量、最大儲量、儲存場所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等資料等,項目開工建設前承諾和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承諾和申報。項目引進部門應將承諾和申報資料與相關部門共享。如投資方有虛假承諾和申報的情況,經相關部門核實後,依照《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納入失信信息,並依法采取懲戒措施。本條旨在規範化企業引進時,從源頭上杜絕因企業虛假申報而造成安全隱患的情況發生。
(三)關於項目儲存場所設立及條件。這是指引企業在招商時規劃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場所以及以後管理的關鍵問題。企業什麼情況設立什麼儲存場所,從企業安全、企業成本及土地利用等方麵都是至關重要。《辦法》規定了獨立的甲類專用倉庫、中間倉庫、危險化學品儲存櫃的匹配條件,既是規範企業的行為,也是給企業的指引。
(四)關於孵化器等工業園區出租場地危險化學品管理要求。科技創新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摩天工廠建築群等(在此統籌工業園區)是黃埔區高速發展的新業態,使用危險化學品十分普遍且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辦法》規定了本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工業園區等出租場地招商引進的項目,入園企業或承租單位應每年向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遞交本項目是否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書。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入園企業或承租單位需同時向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如實申報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日使用量、年使用量、最大儲量、儲存場所以及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等資料等,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應彙總提交給屬地街鎮應急管理機構。涉及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項目,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與入園企業或承租單位簽訂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應明確雙方危險化學品管理責任;園區經營單位或園區出租單位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入園企業或承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管理等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五)現有企業設立獨立專用倉庫問題。現有企業確實需要危險化學品倉庫,其企業本身可以在企業內部布置方麵解決,但由於在企業建廠時沒有這方麵規劃、審批,一直以來,要增加建設專用倉庫存在障礙。為解決企業生產需要,營造營商環境,本區應大力支持企業建立自有的符合規範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獨立專用倉庫。《辦法》規定了現有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未設立獨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鼓勵設立符合規範要求的獨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設立獨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並按照規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六)危險化學品儲存櫃要求。在風險可控和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危險化學品儲存櫃使用,是解決我區眾多中小企業、生物製藥企業、研發企業等需要使用危化品而無法設立專門危險化學品倉庫的途徑。在允許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儲存櫃時,如何規範和監管至關重要。參考了國際上的做法和其他省市的個別要求,《辦法》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櫃製作要求、使用條件、設置條件、存放要求等。
三、關鍵詞解釋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項目引進部門:是指本區通過招商或其他方式牽頭引進企業項目的部門。
專用倉庫:是指用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
獨立專用倉庫:是指單獨設置並與其他建築保持國家標準規定的安全距離的專用倉庫。
中間倉庫:是指為滿足日常連續生產需要,在廠房內存放從倉庫或上道工序的廠房(或車間)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輔助材料的場所。
危險化學品儲存櫃:是指用於儲存易燃液體、可燃液體、腐蝕性液體、毒害品、壓縮氣體氣瓶等危險化學品的櫃體,包括易燃液體儲存櫃、可燃液體儲存櫃、腐蝕性液體儲存櫃、毒害品儲存櫃、壓縮氣體氣瓶儲存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