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解讀提綱
(一)《辦法》製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三)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工作由哪個部門主管?
(四)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體係如何設定?
(五)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在哪些領域應用?
(六)激勵和懲戒措施如何實施?
(七)如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八)《辦法》的有效期如何規定?
二、問題解答
(一)《辦法》製定的背景和依據是什麼?
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良好的信用環境可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製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提出“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新任務。本《辦法》是我區在社會信用工作領域的探索,明確了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的方式及評價結果的應用。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答:《辦法》適用於登記住所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範圍內(以下稱本區)的企業,包括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公共信用評價參照適用本辦法。
(三)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工作由哪個部門主管?
答:區發展和改革部門統籌協調、指導監督企業公共信用評價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布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四)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體係如何設定?
答:企業公共信用評價采取信用評分和直接判定相結合的方式,《辦法》共設定6個一級指標、19個二級指標及6種直接判定情形。評價指標征求各部門意見後報區政府批準後實施,並根據情況調整評價指標。區信用平台按照評價指標,對企業自動賦分,根據得分情況將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A、B、C、D四大類。
(五)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在哪些領域應用?
答:《辦法》明確了各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國有土地出讓、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財政資金扶持、專項資金安排、表彰獎勵、行業監管等業務時,需根據履行職責需要查詢和使用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並依法將其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必要條件或參考依據。同時鼓勵在“信易貸”、“信易租”等場景應用中使用評價結果,鼓勵第三方信用服務機製使用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鼓勵金融機構將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參考依據,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六)激勵和懲戒措施如何實施?
答:《辦法》主要突出對信用良好的企業進行激勵,為A、B級企業提供簡化審批環節和材料、降低檢查頻次等優質服務,進一步提升企業營商環境獲得感。對C級企業提高檢查頻次,審慎對其適用簡易審批程序、政策資金兌現等,可有效加強監管,降低不良事件發生風險。僅對出現重大失信行為、被國家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D級企業適用限製信任審批、政策兌現等懲戒措施;
(七)如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答:本《辦法》規定企業可以通過信用修複和異議申請的方式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企業對用於自身公共信用評價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發展和改革部門書麵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可以通過主動履行義務、退出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等方式,修複自身信用,區發展和改革部門對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調整。
(八)《辦法》的有效期如何規定?
答: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二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