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鏈接: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背景及依據
2016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複》(國函〔2016〕122號),支持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以此為契機,大力實施知識產權驅動科技創新、引領產業發展戰略,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並開創性地推出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專項政策—《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穗開管辦〔2017〕24號),全力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先行先試區。
政策實施三年來,全區約有130家企業受惠於該政策,兌現資金約3600萬元。政策的牽引始終推動著我區知識產權綜合改革持續深入,帶領我區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駛入了快車道。三年來,我區各項主要知識產權指標均居全市首位,極大地提升了產業發展層次,打通了創新創業鏈條,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盤活了知識產權運營市場,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但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還存在個別條款對象界定不準確、指標設置不周全、兌現率不高等問題。
為全麵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複》及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生態,促進創新驅動發展,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2020年5月1日,區政府、管委會印發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穗埔府規〔2020〕12號,下稱“《辦法》”)。為落實該新政策,明確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規範,我局研究製定了本《實施細則》。
二、政策亮點
一是重獎知識產權證券化,金融扶持更精準。新增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條款,對具有創新性且形成一定示範效應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 發行主體、發行人才給予重獎,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給予3%貼息支持,如: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2%給予發行主體獎勵,單個發行主體每年最高600萬元。發行主體所獲獎勵金額的10%用於獎勵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新增知識產權處置基金條款,鼓勵引導設立知識產權處置基金,並給予適當扶持。結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渠道發展的實際情況,將金融扶持條款的適用範圍從銀行擴展到經認定的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政策扶持更精準。
二是新增境外服務機構扶持,政策體係更完善。首次將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且正常開展業務的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納入獎勵範圍,推進知識產權國際交流合作。比如新增境外服務機構落戶獎勵:對新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且正常開展業務的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租用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最長3年。
三是適當提高獎勵力度,激勵效能更強大。結合相關業務發展和1.0版政策兌現實際,為提高激勵效能,同時考慮到財政支出的效率,適當提高一些重點條款的獎勵力度。如知識產權交易平台獎勵,封頂額由1.0版的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對促成技術成果轉讓並實現轉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補貼額由1.0版“實際交易額的5%、最高50萬元”,提高至“實際交易額的10%、最高100萬元”。
三、主要內容
(一)服務機構落戶獎
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統計達到規模以上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且正常開展業務的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自入駐之日起算,最長3年,單一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
(二)經營貢獻獎
對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獎勵,最高1000萬元。
(三)交易激勵
對經認定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按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交易平台每年最高1000萬元。
對向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技術成果的企業,在技術交易中涉及專利轉讓且包含核心技術發明專利並在本區實現轉化的,按經主管部門登記的技術交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促成技術成果轉讓並實現轉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最高100萬元。
企業或機構申報上年度自主版權登記數累計20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購買正版軟件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100萬元。
(四)金融扶持
科技企業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質押方式從銀行或經認定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的,對獲得該筆資金所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100%給予補貼,最高分別為實際融資金額的2%、3%、3%,且每項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的補貼最高均為10萬元。企業還本付息後,對該企業實際融資額按3%的年利率給予補貼,每筆實際補貼期限最長1年,單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貼息補貼,每年最高100萬元。
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對具有創新性且形成一定示範效應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2%給予發行主體獎勵,單個發行主體每年最高600萬元。發行主體所獲獎勵金額的10%用於獎勵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金額3%的年利率給予補貼,每筆融資補貼期限最長3年,單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
設立知識產權運營發展基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產業基金、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或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按其管理或委托本區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資金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實際管理單支基金規模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管理機構每支100萬元、200萬元獎勵,單一管理機構累計最高500萬元。
鼓勵引導設立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知識產權維權基金,給予適當扶持。
對為本區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申請人投保知識產權保險的企業或機構,按投保費用的60%給予補貼,單一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五)信息分析獎勵
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委托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品牌培育機構或全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示範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商標預警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等信息分析項目,在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審核通過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對企業給予補貼,單筆最高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對本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獎勵,單筆最高10萬元,單個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六)保護資助
支持重點產業集群依托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業知識產權製度和自律機製,為本區重點產業的龍頭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谘詢、爭議解決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指導服務。經認定,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
企業在專利、商標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實侵權指控時,開展維權行動並勝訴的,根據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按案件實際發生的維權代理費的30%給予資助,每件國內(含港澳台地區)維權案件最高100萬元,每件國外維權案件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
(七)重點項目扶持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境內外高等院校合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培訓及高端人才培養。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