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辦法的通知
一、起草情況
(一)背景及依據
2019年10月出台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優化營商環境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製,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製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充分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改委和廣東省還專門就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出台了一係列的政策文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長期以來,我區一直堅持通過多種方式鼓勵市場主體參與我區營商環境建設,但在製度化層麵仍有欠缺,如聽取市場主體反映和訴求的規定不夠完善,涉企政策出台後根據市場主體反饋進行調整的機製不夠健全,營商環境投訴舉報的規定不夠具體等。製定《辦法》既是細化落實上級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我區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製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本《辦法》主要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指示精神,力爭我區在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上出新出彩,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製定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過程中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機製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494號)等文件,結合我區營商環境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二)目標及任務
我區一直高度重視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聽取企業意見建議,努力為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健全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有利於秉持“問題導向”、“發現痛點”的原則,進一步以程序公正、公開透明的方式,確保涉企政策不跑偏、拓寬意見建議渠道、健全投訴舉報機製。《辦法》強調要通過聽取意見、暢通訴求、處理反饋、執行監督等全流程製度安排,讓企業和企業家全程參與到營商環境建設全過程中,有利於健全宏觀和微觀的傳導機製,保證營商環境建設過程中更接市場地氣、相關政策更能精準落地,更好地營造有利於企業幹事創業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氛圍,提升企業對我區營商環境的信心。
二、主要思路
《辦法》主要從製定目的、適用範圍、意見建議征集、參與涉企政策製定、投訴舉報機製等方麵提出了二十八條舉措,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為導向,完善營商環境體製機製建設。一是落實國家《條例》和相關涉企政策文件要求。二是立足本區實際,用製度來保障市場主體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激發市場主體積極性。
三、主要內容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鼓勵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辦法》共二十八條,其中:
第一條及第二條闡述了本《辦法》的製定目的和適用範圍。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應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製,采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需求。第三至八條為意見建議征集,分別從意見征集方式、渠道、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建議采納與反饋、意見辦理等方麵完善市場主體提出營商環境相關意見建議機製,有助於更好發揮社會監督和民主監督的作用,推動我區營商環境建設持續優化。
第九至十四條為參與涉企政策製定。為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政策製定,調動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第九條明確市場主體可參與的涉企政策範圍,第十至十四條從政策起草前至政策落實後皆有詳細規定。其中第十二條明確提出對區政策兌現部門的要求,通過利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提高宣貫的精準化水平,讓惠企政策直達企業,有助於提升政府公信力和企業獲得感。
第十五至二十六條為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有關營商環境的投訴和舉報。建立和完善營商環境投訴舉報機製,將以有力有效的監督推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營造公平競爭、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的營商環境。第十五條界定營商環境舉報和投訴,第十六條為市場主體參與投訴舉報渠道,第十七至二十條明確明確投訴舉報受理範圍、受理及答複期限。第二十一至二十二條為核查處理和違法違紀行為移交,確保危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都能依法依規依紀處理。第二十三至二十四條為舉報等級和舉報獎勵,有利於提高市場主體參與的積極性。第二十五條至二十六條規定了投訴舉報人的法律責任以及投訴舉報處理部門和人員的保密責任。
《辦法》第二十七條申明了法律位階原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的實施日期及有效期。
四、主要特點和亮點
(一)市場主體參與全方位。《辦法》分別從營商環境意見建議征集、參與涉企政策製定、營商環境監督三個方麵對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作出規定,實現了事前、事中、事後的全過程參與,形成了提出意見-改進-監督的閉環。《辦法》的出台,讓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方式更加科學規範,參與渠道更加通暢透明,參與程度更加全麵深入。
(二)確保涉企政策不跑偏。在參與涉企政策製定方麵,《辦法》規定了企業家和行業協會商會從政策動議到論證、審議、宣貫、實施、調整的全流程參與,旨在避免政策意圖與企業意願偏離,讓政策更具有針對性、專業性,激發市場創新活力。《辦法》還對政策出台後的市場主體參與作出明確規定,強調在涉企政策出台後的實施和調整中也要充分聽取市場主體的意見。
(三)保障市場主體話語權。《辦法》對部門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等方式征集意見的工作要求作了詳細規定,強調部門有義務將意見采納情況向提出人進行反饋,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對反映政策不完善、執行不到位或“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線索的,政策實施部門有義務予以核實並反饋處理結果。《辦法》規定未履行征求企業意見程序的涉企政策不予提交政府審議,對保障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參與涉企政策製定上了“保險閥”。
(四)投訴舉報監督實打實。《辦法》支持和鼓勵市場主體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規定了投訴舉報受理範圍、渠道、辦理程序和期限,建立投訴舉報台賬管理機製並與紀檢部門加強合作,確保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為調動市場主體依法投訴舉報的積極性,《辦法》要求辦理理投訴舉報的部門,要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調查情況並將處理結果進行反饋,並設立舉報獎勵,通過這些詳細措施,《辦法》將監督的“利劍”鑄實、磨快並交予市場主體,提升市場主體參與營商環境建設的積極性和獲得感。
五、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