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廣州樞紐東北貨車外繞線(黃埔段)安全保護區劃定的公告
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居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9號)第二十七條和《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起草了《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廣州樞紐東北貨車外繞線(黃埔區)安全保護區的公告》,下稱“《公告》”),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0年6月30日,我區起草了《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廣州樞紐東北貨車外繞線(黃埔區)安全保護區的公告》,該公告一次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一次在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結合征求意見情況修改完善後,文件於7月24日經我局政策法規與信訪處審核(政策法規與信訪處審核意見附後),並經我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
二、起草依據
(一)《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9號;
(二)《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3號)。
三、重要內容說明
(一)《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四章鐵路線路安全第二十七條規定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從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的距離分別為:城市市區為8米;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為10米;村鎮居民居住區為12米;其他地區為15米。
在鐵路用地範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並公告。在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並公告。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麵圖,並根據平麵圖設立標樁。
(二)《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