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關於打造風險投資之都的相關工作部署,我區於2017年6月製定出台了國內領先、覆蓋風投業務全鏈條的《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辦法》(穗開管辦〔2017〕29號,簡稱“風投10條”)。“風投10條”實施以來,成功吸引一大批國內外頭部風投創投落戶我區。截至目前,全區各類風投機構累計超過400家,管理資金規模超900億元,成為全市風投創投機構最集聚的區域之一,其中超過六成的機構是在“風投10條”發布後在我區新注冊成立(含遷入),政策“虹吸效應”明顯。
鑒於“風投10條”於2020年6月22日到期,為全麵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5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國家級新區深化改革創新加快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58號)、《廣州市風險投資市場規範發展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17〕1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鼓勵創業投資促進創新創業發展若幹政策規定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8號)等文件要求,為保持我區風投扶持政策的延續性和競爭力,推動政策有效銜接,進一步吸引各類風投創投資源加快集聚發展,製定本辦法(簡稱“風投10條”2.0版)。
二、政策亮點
一是加大風險投資管理企業引進力度。補齊政策“短板”,對原政策中缺乏對風投管理企業的針對性扶持政策的問題,本次專門新設風險投資管理企業落戶獎勵,通過按照能反映管理企業實際管理資金規模、綜合實力水平的管理費收入的一定比例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加大對風險投資企業的“大腦”——風險投資管理企業的吸引力度,吸引更多風險投資管理企業落戶我區,提升風投核心資源聚集度。
二是加大對風險投資企業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的獎勵力度。鼓勵風投機構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持續投資,在封頂總金額不變前提下,增加投資單家企業的獎勵比例、額度。同時,加大力度推動風投機構聯合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好企業投後服務,對聯合銀行等金融機構共同為本區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的風險投資企業給予獎勵,取消原政策中“投貸款總額需達到1億元以上”的門檻,強化鼓勵緩解科技型中小企業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政策導向。
三是創新專設風險投資企業以資引資獎勵。積極引導風險投資企業為我區“引項目”,對其將所投資的優質企業遷入我區給予獎勵。同時,鼓勵風險投資企業為區內項目“引資本”,發揮風險投資企業投資示範效應,對其引入企業在我區持續獲得其他風險投資企業投資的再次給予獎勵,支持更多“好苗子”在我區成長壯大。
四是加大力度鼓勵港澳等境外資本來區設立風投機構。立足灣區、放眼全球,鼓勵進一步加強與港澳等境外資本合作,引入境外資金、資源支持區內企業發展,專設對外商投資風險投資企業的獎勵條款,根據其對本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0.75%給予獎勵,每家風險投資企業每年最高獎勵375萬元,市、區兩級疊加最高獎勵達1125萬元。
五是引導風險投資企業投早投小。鼓勵風投機構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的投資,借鑒深圳等地經驗做法,探索設立天使母基金,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導和鼓勵風險投資企業專注投資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企業,為早期初創企業提供更多長期資金支持。
三、主要內容
(一)落戶獎勵。一是對新設立的公司製風險投資企業對符合要求是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獎勵。二是對新設立的合夥製風險投資企業,政策略向早期風險投資企業傾斜,將實繳出資額由3億元降至2億元,按其實際投資本區非上市企業的累計投資額予以獎勵,最高獎勵2000萬元。三是對符合條件的新設立的風險投資管理企業,按其注冊設立之日起一年內管理費收入的6%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家風險投資管理企業最高獎勵2000萬元。
(二)經營貢獻獎。對當年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和增長比例或利潤總額達到一定要求的風投機構,按照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80%或90%予以獎勵(含風投精英獎),鼓勵區內存量風投機構紮根我區發展。對新設立的風投機構,連續3年按照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含風投精英獎)的100%予以獎勵,增強對新設立風投機構落戶我區的吸引力。
(三)風投精英獎。一是提高獎勵標準,將原有按個人應納稅所得額10%獎勵提升至15%,資金直接劃入個人賬戶。二是獎勵人員範圍不再限定於高管,可以由機構自行提名,以利於將核心投資團隊骨幹人員納入獎勵範圍,加大激勵效果。三是獲得項目落戶獎和經營貢獻獎的風投機構,其所獲獎勵金按不低於50%的比例發放給該風投機構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團隊或骨幹人員。
(四)投資發展獎。一是提高對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獎勵比例(由5%提高到10%)、額度(由50萬提高到100萬),以進一步鼓勵風投機構為本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二是對為本區中小微科技企業提供投後服務,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投融合作並提供投融資服務的,按企業首次所獲融資金額不高於風險投資企業實際投資額部分的5%給予獎勵,每家風險投資企業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五)以資引資獎。一是對投資的企業遷入本區1年以上且統計達到規模以上的,按其對該企業累計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二是對投資的企業遷入本區2年內獲得其他風險投資企業投資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按照區內風險投資企業在企業遷入前的最近一輪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六)辦公用房補貼。一是對入駐“中國風險投資科學城大廈”、“中國風險投資知識城大廈”的,連續3年按實際發生租金給予100%補貼。二是對在本區引導集聚區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連續3年按不超過“中國風險投資科學城大廈”租金底價的標準給予補貼,彌補中國風險投資科學城大廈辦公空間不足的現狀。三是對在本區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購買房價的10%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補貼。四是給予30%的裝修費用補貼,最高100萬元。
(七)鼓勵集聚發展。一是設立天使母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天使類項目,為早期初創企業發展成長提供有力資本支撐。二是鼓勵包括港澳在內的境外資本在本區設立外商投資風險投資企業,根據其對本區科技型中小企業實際投資額中的境外資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幣額度按0.75%給予獎勵,每家風險投資企業每年最高獎勵375萬元。三是對新設立的主要服務於風險投資領域的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經認定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四是符合條件的機構在我區舉辦各類高水平活動,按照活動實際費用支出的50%給予最高300萬元活動經費補貼。
四、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http://www.gz.gov.cn/gfxwj/qjgfxwj/hpq/qf/content/post_64512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