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況
(一)背景及依據
2017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六次會議上強調,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特大城市要率先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2018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時,要求廣州在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上出新出彩,在廣州科學城強調“中小企業能辦大事”,寄望廣州科學城“五年大變化”。我區始終把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指示精神作為首要政治任務,獲批廣東省首個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推動營商環境改革創新探索,在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審批、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等領域先行先試、實現突破,並大力爭創國家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進一步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本辦法主要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係列重要指示精神,力爭我區在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上出新出彩,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令第72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製定機製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494號)、《廣州高新區 黃埔區建設廣東省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實施方案》(粵改委發〔2019〕6號)、《廣州市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全麵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幹措施》等文件,結合我區營商環境工作推進情況,製定本辦法。
(二)目標及任務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我區在近年來集中快速推出了一係列創新性強、影響力大、行之有效的改革政策,破解了一係列關鍵難點問題,迫切需要將這些政策、經驗、做法進一步係統化、規範化,增強其權威性、實效性,從製度層麵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和支撐,積極發揮法治引導、推動、規範、保障改革的作用,提升企業對我區營商環境的信心。
二、主要思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一係列重大方針政策,牢牢把握營商環境改革創新實驗區戰略定位,以增加企業更多的獲得感為目標,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為導向,加強營商環境體製機製建設。一是深化落實國家《條例》和相關文件要求。二是總結近年來我區促進營商環境改革創新的經驗做法,提升固化實踐證明有效、市場主體認可的政策措施。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企業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問題,提出製度性的解決方案。四是學習借鑒國內外先進做法,探索先行先試改革。
《辦法》共10條,第一至二條為總則,具體闡述了製定目的、基本原則和相關部門的工作分工,最後一條為實施日期。第三至九條分別從創新、監督、激勵三個維度進行了規定,包括“4個創新”,即政商關係創新、技術應用創新、監測評價創新、國際化建設創新;“2個監督”即政府內部監督、社會公眾監督;“1個激勵”即擔當作為激勵。
四、主要特點和亮點
(一)以市場主體感受作為首要評價標準。《辦法》中共有4條內容從有呼必應解決企業訴求、提升企業滿意度的角度進行製度設計,如第三條針對企業反映比較強烈和集中的政企溝通問題,規定了搭建統一政企溝通服務平台,旨在破解企業與政府部門多頭對接、複雜訴求長期協調難解決等問題。同時規定建立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企業家問計求策的程序性規範,加強營商環境政務誠信建設。第四條鼓勵推進新技術在政務服務中的應用,實現政務數據跨部門、跨區域共同維護和利用,促進業務協同辦理,讓數據多跑路、企業少跑腿。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製,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建立以企業滿意度為導向的多維度監測機製,對各單位服務企業和營商環境改革創新成效、政策實施效果進行動態監測,促進各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和政策製定科學性,有針對性地推動營商環境改革創新。
(二)率先銜接國際營商規則。根據營商環境建設國際化的原則,充分發揮中新知識城與新加坡合作的優勢,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大機遇,第五條規定開展營商環境國際化對標研究,聚集精通國際營商規則的高端人才,建立與港澳、新加坡等“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營商環境合作交流機製,在商事登記、工程建設、知識產權、跨境貿易等領域率先銜接國際先進營商規則。率先實現“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粵港澳大灣區範圍內各類要素便捷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進一步健全營商環境監督評價工作機製。加強對各部門營商環境工作的事前指導和事中監督,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雙管齊下”,建立全方位、多元化監督體係。《辦法》第六條主要圍繞內部監督作出規定,借鑒《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中的依法行政工作報告製度,建立營商環境工作報告製度,同時規定了專項工作督辦、反麵典型通報和曝光製度。第七條、第八條主要圍繞外部監督進行規定,第七條規定了營商環境動態監測和年度評價製度,第八條規定了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受理和營商環境觀察員製度建設等社會監督製度。
(四)鼓勵改革探索和創新突破。為激勵各部門大膽改革創新,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第九條一方麵規定,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取得首創性、引領性、突破性改革創新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另一方麵建立容錯試錯機製,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推進改革、探索試驗、敢於擔當,但未能實現預期目標或者出現偏差失誤的,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追究責任。
五、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