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聲水庫飲用水源準保護區管理的通告關於修改《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水聲水庫飲用水源準保護區 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一、清理背景
按照國家、省和市的係列部署,自2019年8月起,黃埔區開展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涉及機構改革清理和涉企辦事證明文件“兜底規定”全麵清理兩項任務。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公布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18號)公布的清理結果,《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聲水庫飲用水源準保護區管理的通告》(埔府〔2017〕8號)部分條款涉及職責調整,被納入“統一修改目錄”。
二、清理的主要內容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公布行政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18號)公布的清理結果,《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水聲水庫飲用水源準保護區 管理的通告》因涉及職責調整,被納入“擬統一修改”的目錄。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七、黃埔區水務局、水庫所在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飲用水源的日常管理;區環保、水務、國土規劃、農業、林業、食藥監、交通、城管、公安、水庫所在地街道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對保護區範圍內工業、農業和三產汙染源進行全麵排查,全麵清理保護區範圍內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工業企業、農家樂、畜禽、水產養殖業和其他建設項目,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各類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修改為“七、黃埔區水務局、水庫所在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飲用水源的日常管理;區生態環境保護、水務、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城管、公安、水庫所在地街道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對保護區範圍內工業、農業和三產汙染源進行全麵排查,全麵清理保護區範圍內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工業企業、農家樂、畜禽、水產養殖業和其他建設項目,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各類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
三、清理的意見征求情況
區生態環境局於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在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任何反饋意見。
四、該文件的施行日期
鑒於原文件《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水聲水庫飲用水源準保護區的通告》(埔府〔2017〕8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廣州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批複》(粵府函〔2016〕358號)、《廣州市飲用水源汙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的,且準水源保護區劃定後是長期維持,除非存在需要調整的特殊情況,一般不輕易調整,因此2017年製定時未注明有效期。因本次清理工作主要涉及機構改革和證明事項清理,因此亦未規定有效期。該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1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