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法人名稱: 深圳千百盾安全防護裝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030008248508XR
本機關於2023年9月1日對“永和街2023年三防應急救援物資采購項目(項目編號:XYL2023GZ152A11,預算金額235.09萬元)調查。經調查:本項目於2023年7月31日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在評審時發現你單位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服務質量或履約,要求你單位就投標報價作出合理性說明及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你單位已就其投標報價合理性進行說明,在評審委員會接受相關書麵說明後,代理機構於2023年8月7日向你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你單位則於2023年8月11日分別向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發出《中標放棄函》,稱因成本核算錯誤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故提出放棄中標資格。
本項目招標文件“商務要求”中有關報價要求已充分明確“投標人報價包括供應商產品購置、物流運輸裝卸、安裝調試、培訓輔導、質保期售後服務、全額含稅發票、雇員費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預見和不可預見費用等,采購人不再另外支付費用”;在評審委員會發現你單位投標報價過低並要求就合理性進行分析後,你單位已及時就投標報價的合理性進行過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你單位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以報價成本核算錯誤為由放棄中標,並拒絕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導致本項目無法正常履行。
以上事實有《采購文件》、《關於要求對報價合理性進行分析的通知》、《投標報價合理性分析》、《提醒函》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的規定。
本機關於2023年12月2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告知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1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處罰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伍角。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 3602000111200310189 (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