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440112-2022-01534
二、項目名稱:2022年-2023年公園及廣場標識宣傳服務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重慶巧手標識設計製作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498號佳樂紫光2807
被投訴人1:廣州開發區綠化和公園管理中心(廣州市黃埔區綠化和公園管理中心)
地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城科學大道162號創意大廈B3棟405、406
被投訴人1:廣州萬安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園街道
相關供應商:無
地址:無
當事人:無
地址:無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2022年-2023年公園及廣場標識宣傳服務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440112-2022-01534)作出的質疑答複不滿,以郵寄送達方式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於2022年5月19日依法受理,現已審查終結。投訴事項為本項目更正後招標文件技術部分“對項目整體的理解及需求認識程度”“實施方案”“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應急方案及措施”“安裝、調試、驗收方案”“售後服務方案”“售後服務承諾”等7項評審項的評審標準未量化、表述含糊不清,未見關於方案優劣的裁定標準,隻給出了如“具體詳細”“可行較強”等模棱兩可的描述。招標文件中未列出相關參考條件,因此評審標準有極為強烈的主觀性,而且又是橫向評審,投訴人認為需求和文件中應當給出采分點,類似於建造師實務標答一樣,不一定非要按照標準來回答,但是回答到點子上就應該給分。本項目的需求並未給出采分點,除了技術參數外,連最基本的技術需求都沒有,技術部分評分標準沒有細化量化,也沒做到完整的賦分,無限擴大評審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事項不成立,駁回投訴。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