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法人)名稱:廣州市黃埔區應急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440112788918289J
地址:廣州市黃埔區蘿塱路108號廣墾商務大廈5至7樓
本機關於2021年7月5日對你單位2020年度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抽查了你單位“修造船冶金及重點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診斷項目”(項目編號:TPA-2020-B2-018,預算金額100萬元)。經調查,本項目采購文件編製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或歧視待遇情形:采購文件中商務評審項“企業榮譽”將“連續年限獲得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證書”作為加分項,限製了企業經營年限,且根據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工商總局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7〕205號),“守合同重信用”評選活動相關規範性文件已被廢止,變相將中小企業排斥在外。以上事實有《采購文件》《工商總局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公告》(工商辦字〔2017〕205號)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麵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八)項“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情形。
本機關於2021年10月22日向你單位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你單位的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並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你單位於2021年10月27日提出陳述、申辯。經複核,本機關認為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四條及《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19〕1號)第九條的規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輕微情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你單位結合上述項目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報送本機關,同時對你單位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鑒於我市正在進行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區政府各部門被複議案件統一由區人民政府辦理。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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