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不動產登記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我局2021年7月5日對你單位2020年度貫徹實施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抽查了你單位“廣州市黃埔區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動產登記權籍調查技術服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TPA-2020-B2-115),檢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如下:
一、將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作為評審因素。采購文件中商務評審項“企業認證”第一子項將“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的,得3分,無則不得分”作為加分項,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與企業經營年限、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等相關,故屬於將經營年限、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等作為評審項。上述問題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第87號)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金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政府采購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麵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規定。
二、采購文件編製不符合政策要求。采購文件商務評審項“企業榮譽”第一子項將“具有稅務部門辦法的納稅人證書(2018年度或2019年度的)得2分,無不得分”,而自2015年9月,全廣東省推行“三證合一”,其中一證就是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此前所發的稅務登記證有效期延續到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期起投標供應商能夠提供的材料隻有工商部門核發的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采購文件錯誤把不存在的證書作為商務評分項,不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 第87號)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三、政府采購合同未及時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公告。本項目未及時在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在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公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
本機關責令你單位結合上述項目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同時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報送本機關。
鑒於我市正在進行行政複議體製改革,區政府各部門被複議案件統一由區人民政府辦理。如對上述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2樓公共法律服務中心,020-82378878)申請行政複議,或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黃埔區財政局
202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