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8〕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務院扶貧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全麵實施績效管理,切實提高財政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效益、落實資金監管責任,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扶貧項目資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為如期實現脫貧目標,支持脫貧攻堅項目(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項目)的各類財政資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於產業扶貧、易地扶貧搬遷、就業扶貧、危房改造、教育扶貧、健康扶貧、生態扶貧、基本醫療、社會救助、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光伏扶貧、旅遊扶貧、文化扶貧等項目資金。
第三條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目標導向,注重效果。在關注資金投入和使用過程的同時,更加注重精準脫貧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聚焦提高脫貧質量和減貧效果。
(二)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國家統一部署,地方各級政府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強化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的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三)全程跟蹤,創新管理。對扶貧項目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跟蹤,實行資金使用部門和單位自我管理和外部監管相結合,賦予基層精準施策更大自主權。
(四)壓實責任,減輕負擔。資金使用單位承擔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落實到項目負責人。嚴禁層層組織和多頭重複評價檢查,避免增加基層迎評迎檢負擔。
第四條 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負責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切實督促本行業實施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牢固樹立績效管理理念,加強脫貧效果監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對市縣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對扶貧項目資金相關預算的編製、執行、決算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五條 市縣級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在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在編製年度部門預算、單位預算時,根據中央和本地區預算編製規定和要求、脫貧攻堅規劃等,科學合理測算扶貧項目資金需求,設定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應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並細化量化為績效指標,主要包括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指標。
市縣級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未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扶貧項目庫,不得申請相關預算。
第六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脫貧攻堅規劃等,對有關部門編報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具體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績效目標與脫貧目標的相關性、績效指標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與資金的匹配性等內容。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安排相關預算。審核通過並安排預算的,有關部門應當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報送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並編入本部門預算依法予以公開。
第七條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部門預算一同批複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將相關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隨資金使用單位預算一同批複。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批複後,原則上不作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辦理。扶貧項目及相關預算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同步調整績效目標。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複的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省級財政和扶貧部門備案(涉及預算內投資的事項,還應報送發展改革部門,下同)。省級財政部門彙總本地區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後應當及時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八條 預算執行中,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機製,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定期對預算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並向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報送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結果。扶貧項目資金實際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監控結果應用,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收回或暫緩撥付財政資金。
市縣級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相關動態監控信息係統,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市縣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及指標嵌入係統,市縣級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在線填報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並上傳相關證明資料,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實時監控。
第九條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填報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未完成目標的分析原因並提出下一步改進措施。
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將績效自評結果及時報送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
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審計部門對扶貧項目資金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
績效自評結果和抽查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改進管理、調整財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對扶貧重點項目和重點區域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及時反饋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求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的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各級財政和扶貧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省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情況納入市縣扶貧工作考核內容。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編入本級決算並依法予以公開。市縣級有關部門應當將績效自評結果編入本部門決算並依法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