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與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辦理工作,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建議是指全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並交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本細則所稱的提案是指全國、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並經審查立案,交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理的書麵意見和建議。
本細則所稱的承辦單位是指有辦理建議、提案工作任務的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直屬各單位,各直屬國有企業,各群眾團體,各事業單位和區有關工作機構(含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
第三條 承辦單位辦理答複建議、提案的有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相關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有涉及區紀(工)委監委、區委工作部門、區法院、區檢察院和其他駐區單位的,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是全區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協助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區政協提案委做好建議、提案的交辦工作,並對區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
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每年召開全體會議部署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由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統籌組織。
第五條 承辦單位作為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指定負責科(處)室,配備政治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公職人員承擔建議、提案的交辦接辦、辦理答複、督促落實等具體工作,並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相關工作人員若有調整變化應及時報告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第六條 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實行“一把手”責任製。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是建議、提案辦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將建議、提案辦理與本單位各項工作結合起來,在計劃製定和項目安排時一並考慮、一體部署、一同推進。
承辦單位主要領導每年應領辦1件以上建議和1件以上提案,要製訂領辦工作方案,明確辦理目標、措施要求、計劃安排等,並於領辦工作完成後2個月內將辦理工作方案和辦理情況函送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備案。當年沒有主辦任務的單位除外。
第二章 交辦和接辦
第七條 建議、提案根據職責分工進行交辦。屬於對黃埔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直屬各單位,各直屬國有企業,各群眾團體,各事業單位和區有關工作機構(含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工作職責提出的建議、提案,由相應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國有企業、群眾團體和區有關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屬於對各街道、鎮機關工作職責提出的建議、提案,由各街道、鎮機關負責辦理。
第八條 上級機關交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理的市及以上人大代表建議、市及以上政協提案,由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代表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接辦後轉相關單位辦理。
第九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政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區兩會)期間的建議、提案交辦實行議案組、提案組交辦製。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區政協提案委組織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編製部門以及承辦建議、提案較多的單位派員分別加入議案組、提案組,對建議、提案進行集中研究、協調分辦,並通過區建議、提案網上辦理係統進行即時交辦。
區兩會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由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或者區政協提案委通過區建議、提案網上辦理係統交承辦單位辦理,並通知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 承辦建議、提案,分為獨辦、分辦和主會辦3種方式。建議、提案隻需1個單位單獨辦理的為獨辦;需2個以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辦理的為分辦;需1個單位牽頭其他單位會同辦理的為主會辦。牽頭辦理單位為主辦單位,會同辦理單位為會辦單位。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密切關注並及時接收建議、提案。接收建議、提案後,應當及時清點、核對和登記,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向交辦單位確認或者反饋調整意見和文件依據。
區兩會期間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認為確實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申請調整主辦的,應及時向議案組、提案組反饋調整意見,並提供明確文件依據;如需增減會辦單位的,應提出申請,並簡要說明理由。會辦單位提出不參與會辦的,應先行與主辦單位溝通,征得主辦單位同意後向交辦單位提出不會辦申請。
市及以上的建議、提案和區兩會閉會期間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自交辦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及時向交辦單位反饋調整意見和文件依據。
逾期未反饋意見或未提供明確文件依據的,均視為同意接辦。
第十二條 區兩會期間,個別建議、提案經議案組、提案組協調後仍難以確定的,由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區編辦、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或區政協提案委共商確定後,再次通過建議、提案網上辦理係統進行交辦。係統再次交辦為最終交辦。
市及以上的建議、提案,以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協調意見為最終交辦意見。
第三章 辦 理
第十三條 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應堅持“深入調研、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真誠溝通”的辦理原則,嚴格落實“百分之百溝通、百分之百辦理、百分之百答複、百分之百督查”的辦理工作要求,切實保障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質量。
內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議、提案可以並案辦理(僅限建議之間、提案之間合並)。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主辦件要100%進行溝通,應在交辦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溝通,了解其核心訴求及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溝通工作可采取電話交流、專題調研、協商座談、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區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等集體提案作為承辦單位的重點提案,應見麵溝通。采用座談(含調研)、上門走訪等方式溝通的要占主辦總件數的50%以上,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明確表示無需當麵溝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進辦理工作。會辦單位在落實自身職責範圍內事項的同時,應按時將會辦意見通過區建議、提案網上辦理係統函送主辦單位,同時抄送交辦單位和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主辦單位應統籌推動辦理工作的落實,需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決策或協調的事項應及時向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請示。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認真研究吸納建議、提案中所提出的意見建議,積極推動自身工作,注重辦理實效:
(一)應當解決而且具備解決條件的,要抓緊解決。
(二)應當解決但因條件限製不能馬上解決的,要納入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涉及上級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部門支持解決。
(四)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或者缺乏可行性的,應明確答複並實事求是向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解釋清楚,並將建議、提案留作參考。
第四章 答複和公開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承辦的建議、提案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書麵答複,並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屬於分辦的建議、提案,分別辦理,分別答複。
(二)屬於主會辦的建議、提案,由主辦單位綜合會辦單位的辦理意見後答複。
(三)屬於並案辦理的建議、提案,在征得相關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同意後可以統一答複。
(四)建議、提案答複及會辦意見要按程序認真起草、保證質量,並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誌審定,以正式函件形式印發,同時分別上傳至建議、提案網上辦理係統。建議、提案答複未與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溝通協商的,不得進入報批程序。
(五)答複內容因為某些事項未確定而暫時不宜向社會公開的,應當注明“免予公開”,同時說明理由。
(六)答複內容和辦理意見有保密內容的,應當按照保密管理的規定進行辦理和標注。
第十八條 答複及會辦意見應觀點明確、簡明扼要、針對性強。同時行文規範,格式統一,並在辦文編號上方按要求標注:
(一)人大代表建議答複文件按以下要求標注:
1.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的,應當明確答複,並標注為“A類”;
2.所提問題列入年度計劃擬逐步解決的,應當先予以答複,並標注為“B類”,問題解決後再次答複;
3.所提問題列入規劃將逐步解決的,應當將規劃的有關情況予以答複,並標注為“C類”,定時反饋進展情況;
4.所提問題因條件限製或其他原因無法解決,或者留作參考的,應當在答複時作出明確的說明,並標注為“D類”。
(二)政協提案答複文件按以下要求標注:
1.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的,應當明確答複,並標注為“A類”;
2.所提問題列入計劃擬逐步解決的,應當先予以答複,並標注為“B類”;
3.所提問題因條件限製或其他原因無法解決,或者留作參考的,應當在答複時作出明確的說明,並標注為“C類”。
第十九條 答複各級建議、提案的分工和要求如下:
(一)市及以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由區主辦單位綜合各會辦單位意見後按時將我區答複或會辦意見代擬稿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審定。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辦文呈批後按上級來文要求報送市政府辦公廳或市主辦單位。其中屬於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主辦的,區主辦單位還應反饋與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的溝通情況。
(二)區人大代表建議,由主辦單位綜合各會辦單位意見後,將我區答複文件上傳至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管理係統並寄送領銜代表,同時抄送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各會辦單位。
(三)區政協提案,由主辦單位綜合各會辦單位意見後,將我區答複文件上傳至區政協委員履職提案係統並寄送第一提案人,同時抄送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區政協提案委、各會辦單位。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期限答複建議、提案:
(一)由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轉辦的市及以上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複或會辦意見代擬稿報送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由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審定後在市政府辦公廳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複。
(二)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應當自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下發正式交辦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複(交辦單位另有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屬於會同辦理的,會辦單位應當自交辦期限起算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個別建議問題較複雜、辦理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答複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提出建議的領銜代表說明,並向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提出延期答複申請,但最遲應當在6個月的期限內予以答複。
(三)區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自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下發正式交辦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予以答複(交辦單位另有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屬於會同辦理的,會辦單位應當自接辦之日起2個月之內將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辦理意見函送達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複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第一提案人說明,並向區政協提案委提出延期答複申請,但最遲應當在當年10月底之前答複。
(四)區兩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月內或交辦單位規定的時限內答複。其中,屬於會同辦理的,會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答複確有困難的,經交辦單位同意後,在交辦單位重新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複。
第二十一條 正式答複前,應將答複稿征求領銜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後正式答複。正式答複時,主辦單位應與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溝通,並通過寄送辦理情況意見征詢表或通過區建議、提案網上辦理係統征詢其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其中,對於聯名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將書麵答複寄送每個代表、提案人;屬於分辦的建議、提案,由分別辦理的主辦單位各自征求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意見;屬於並案辦理的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逐個征求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意見。
市及以上建議、提案的答複和征求意見工作具體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細則》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對辦理答複不滿意或在辦理過程中提出新意見的,承辦單位應在接到具體反饋意見後主動約請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當麵溝通解釋。對反饋不滿意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一把手”要牽頭研究處理,並在收到不滿意反饋的2個月內再次答複。
在承辦單位答複代表、提案人後,由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區政協提案委督促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在1個月內反饋意見建議。
第二十三條 建議、提案辦理結果遵循“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主辦單位是辦理結果公開的主體,應對辦理答複文件的公開屬性進行認真審查,並按規定在該建議、提案答複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公開,並做好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會辦單位需在會辦意見中注明所提供會辦意見是否可以主動公開,如提出免予公開,需在文末說明免予公開的理由。
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主辦的市及以上建議、提案,由區主辦單位對辦理答複的公開屬性進行審查並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按程序在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門戶網站“建議提案”欄目進行公開,並組織做好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
區建議、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對辦理答複的公開屬性進行審查,在本單位的相關網站欄目進行公開,並組織做好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
區人大常委會對可公開的建議答複在區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上進行公開。承辦單位應配合區人大常委會對公開的建議答複做好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對本單位不予公開的建議答複,應及時向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提出不公開申請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要加強對辦理工作成效的宣傳,及時主動將辦理情況在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協等網站和有關刊物上刊登,並選取重要建議、提案的辦理成果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宣傳部門協調媒體全麵、客觀報道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
第五章 重點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重點建議是指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交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重點辦理並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重點督辦的建議。
本細則所稱重點提案是指經政協主席會議審定的重點督辦並交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重點辦理的提案,其中分政協主席會議督辦提案和政協有關委員會專題督辦提案。
第二十六條 重點建議、重點提案辦理工作分別實行區領導領辦或牽頭督辦製度。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收到辦理通知後,提出領辦、牽頭督辦的區領導和承辦單位,呈報區領導審定後轉承辦單位研究辦理。
第二十七條 重點建議、重點提案的主辦單位應在收到重點建議、提案辦理通知1個月內製訂辦理工作方案,並在征求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人大常委會、政協有關督辦部門以及會辦單位的意見後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審定。
市及以上人大代表重點建議、政協重點提案辦理工作方案由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按上級來文要求報送,並統籌組織實施。
區人大重點建議、區政協重點提案辦理工作方案經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審定後,以主辦單位名義報送區人大常委會或者區政協,並由主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重點建議、提案辦理過程中,主辦單位要加強協調,會辦單位要積極配合,按照辦理工作方案的安排,采取現場視察調研、深入走訪溝通等切實有效措施抓好落實,並邀請領辦或督辦的區領導、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以及人大常委會、政協有關督辦部門共同參與辦理過程,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提高重點建議、提案的辦理實效。
第二十九條 市及以上人大代表重點建議、市及以上政協重點提案的答複,由主辦單位將我區辦理答複或會辦意見代擬稿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審定。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辦文呈批並報區主要領導審定後,按上級來文要求報送。
區人大重點建議實行辦理情況書麵報告製度。書麵報告時間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主辦單位根據重點建議辦理情況及會辦意見起草辦理情況報告,在征求領銜代表、區人大常委會對口督辦工委以及各會辦單位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審定。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辦文呈報領辦的區領導審定後,轉請主辦單位向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書麵報告。書麵報告應同時上傳至區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管理係統,可不再另行書麵答複代表。
區政協重點督辦提案,在區領導牽頭督辦後,由主辦單位草擬答複文稿並征求第一提案人、區政協督辦領導以及各會辦單位意見後,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審定。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辦文呈報負責牽頭督辦的區領導審定後,由主辦單位答複第一提案人。
第六章 總結督查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應建立建議提案辦理台賬和督查製度,將建議、提案辦理納入本單位年度督查工作計劃,明確辦理任務、辦理時限、辦理要求和辦理責任,健全督促檢查工作機製。
承辦單位要對辦理工作動態跟蹤督查,並定期在單位主要領導辦公會議上通報辦理工作進展,部署下一階段辦理工作。對於答複中承諾解決但尚未解決的問題,要分析原因,盡快落實;對於納入計劃需跨年度落實的,要製定跟蹤落實方案,明確辦理時限,實行建檔跟蹤。落實後,再次向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進行反饋。
第三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總結檢查,及時發現、認真改進薄弱環節,並於當年10月底前將經單位主要負責同誌審定的辦理工作總結報送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並抄送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區政協提案委。
總結報告應包括單位本年度建議提案的主會辦件數量、辦理情況、工作亮點、上年度列入跟蹤落實計劃的建議提案的進展情況和本年度跟蹤落實計劃等內容。
總結報告作為本年度單位績效考核(“人大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和“政協提案辦理”部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加強與區人大常委會和區政協有關機構以及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的聯係溝通,積極邀請上述單位參與辦理工作,自覺接受調研走訪、監督指導,保證辦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三條 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應聯合區人大常委會選聯工委、區政協提案委,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度、質量和實效等進行抽查或“回頭看”檢查,加強對辦理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具體包括:
(一)檢查各承辦單位與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的溝通情況,抽查會辦意見的反饋質量和效率。對疏於溝通、敷衍了事的,責成重新辦理;對未按時向主辦單位反饋會辦意見的單位,進行督促催辦。
(二)結合工作實際情況,檢查區兩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辦理進展情況。發現逾期未答複的,進行電話、書麵督促催辦。
(三)加強協調指導,對承辦單位提出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予以指導,通過參與調研座談、走訪交流等方式進行協助,對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反映的情況及時協調。
(四)每年組織承辦單位交流經驗和學習培訓。同時,根據績效考核有關要求,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考核。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單位應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沒有落實“一把手”責任製,沒有明確分管領導,不落實具體承辦部門和經辦人員的。
(二)答複質量差,以工作總結作為答複內容、敷衍了事,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意見較大的。
(三)對交辦單位確定的辦理任務有異議,但又不按規定期限提出調整意見和文件依據,自行轉送其他部門或積壓拖延,貽誤工作的;無明確文件依據、拒不服從交辦的;對最終交辦存有異議,越級報區領導批示的。
(四)接辦建議、提案後無充分理由退回,經協調後仍推諉不辦的。
(五)會辦單位不配合主辦單位工作,導致領銜代表、第一提案人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或工作延誤的。
(六)漏辦建議、提案的。
(七)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答複、公開,又不及時說明理由的。
(八)其他嚴重影響工作質量或對政府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9年4月7日印發的《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規定》(埔府辦〔2009〕23號)和2012年8月16日印發的《廣州市蘿崗區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政協提案的工作細則》(穗蘿府辦〔2012〕2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