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製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更好地保障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各族各界政協委員通過政協提案履行職能、發揮作用,根據中央關於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和辦理政協提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訂本規程。
第二條 政協提案是政協委員、組成政協的各界別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後,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麵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政協提案作為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方式,以方式靈活、內容豐富、程序規範、成效明顯的特點和優勢,在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第四條 提案的辦理是指承辦提案的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提案,並將辦理情況和結果答複提案者。
第五條 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總體要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斷完善提案辦理工作機製,提高辦理工作質量和效率,增強辦理工作實效,充分發揮政協提案的積極作用,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確定一位領導同誌分管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並確定一位副秘書長或辦公室(廳)負責人具體負責日常辦理工作。
第七條 承辦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把提案辦理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明確提案承辦單位一把手是提案辦理的第一責任人。主要領導同誌要經常過問和研究辦理工作,每年應親自負責辦理一件以上重要提案。分管領導應抓好辦理工作的落實,對提案答複意見審核把關。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確定辦理工作部門和人員,建立承辦工作網絡,加強與有關部門、政協提案工作機關及提案者的溝通和聯係。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九條 辦理方式。政協提案辦理,根據需要分為獨辦、分辦和會辦三種方式。提案隻需一個單位單獨辦理的為獨辦;需兩個以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辦理的為分辦;需一個單位牽頭、其他單位協同辦理的,牽頭辦理單位為主辦,協同辦理單位為會辦。
第十條 交辦。政協提案委員會是政協提案的交辦單位。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由交辦單位通過提案網上辦理係統向有關承辦單位進行交辦,承辦單位在網上簽收。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提案,由交辦單位直接交給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一條 辦理。
(一)承辦單位接到提案後,要認真清點、校對、簽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應在十個工作日內退辦,並以書麵形式向交辦單位說明理由。經交辦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交辦單位轉交其他單位承辦。
(二)承辦單位接收提案後,要及時研究,落實辦理責任,安排好辦理進度。辦理工作應在接到提案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確需延長辦理時間的,須商政協提案委員會同意,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在辦理過程中,承辦單位要加強調查研究和與提案者的溝通。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要加強聯係,密切協作,相互支持。
(四)辦理提案要求真務實,提高辦理的質量和效率,切實解決問題。對提案中提出的問題,凡應解決且有條件解決的要抓緊解決;應解決但因各種原因暫時未能解決的要製定計劃,逐步解決;對確實不可行的,應實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講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答複。
(一)承辦單位對獨辦的提案,直接答複提案者;對分辦的提案,應分別直接答複提案者;對協辦的提案,會辦單位應先將會辦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綜合各方意見後答複提案者。答複及會辦意見均須同時抄送交辦單位和歸口管理單位。協辦的提案,答複須抄送會辦單位。
(二)答複及會辦意見要嚴格按照規範的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領導審批並加蓋單位公章後印發。當年辦理工作結束後,要立卷歸檔。
(三)答複提案者時,應附送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對聯名提出的提案,征詢領銜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見。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承辦單位應按保密規定處理。
(四)承辦單位收到提案者對辦理情況不滿意的反饋意見後,要研究處理,並在兩個月內答複提案者。
第十三條 總結。承辦提案的單位在辦理時限截止後的二十天內,應向歸口管理單位報送提案辦理工作總結,同時抄送交辦單位。政協商請政府在當年提案辦理工作完成後,向同級政協常委會通報提案辦理情況。
第四章 重點提案的產生、辦理和督辦
第十四條 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反映問題準確,分析問題客觀,建議合理,可操作性強,通過辦理能取得明顯成效,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推動作用的政協提案,可確定為重點提案,進行重點辦理和督辦。
第十五條 重點提案的產生。
(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誌牽頭督辦提案的產生。在政協大會結束後兩個月內,由政協提案工作部門和黨委、政府辦公室(廳)先行協商,並在征求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從立案提案中遴選出二至三件候選提案。經政協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報請黨政主要領導同誌確定,並由黨委或政府辦公室(廳)發文通知有關承辦單位。
(二)政協主席、副主席牽頭督辦提案的產生。在政協大會結束一個半月內,由政協提案工作部門在征求有關方麵意見的基礎上,從立案的提案中遴選出若幹件作為候選提案。經政協主席會議審議並確定牽頭督辦的主席、副主席,由政協辦公室(廳)或黨委、政府辦公室(廳)發文通知有關承辦單位。
(三)黨政部門主要領導同誌牽頭督辦提案的產生。由辦理單位在綜合分析本單位承辦提案的基礎上,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自行確定,同時抄送歸口管理單位和政協提案工作部門。
(四)由各民主黨派提出並被選定為重點提案的,相關黨派應及時知會同級黨委統戰部。
第十六條 重點提案的辦理。
(一)建立辦理工作協調機製。由提案主辦單位牽頭會同會辦單位,建立必要的辦理工作協調機製。
(二)製定辦理工作方案。由承辦單位共同製定包括辦理目標、辦理方式、辦理措施、辦理步驟和時間安排等內容的辦理方案,經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報牽頭督辦的領導審定後組織實施。
(三)開展辦理工作。根據辦理工作方案,由主辦單位牽頭會同會辦單位進行具體辦理。可采取協商座談、專題調研、實地考察等形式進行辦理。在辦理過程中,應安排好督辦領導、政協提案工作機構負責人、提案人等參加有關的調研和協商座談活動。
(四)報告政協主席會議。每年重點提案辦理工作結束前,歸口管理單位要組織承辦單位向政協主席會議報告辦理情況並聽取意見。歸口管理單位和各承辦單位應根據主席會議意見,進一步完善辦理措施,加大協調落實力度。對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同誌督辦的重點提案,承辦單位要及時將主席會議意見向督辦領導同誌報告,並按督辦領導同誌的要求抓好落實。
(五)辦理答複。主辦單位應按照確定的重點提案辦理意見,會同會辦單位認真落實相關事項,並形成辦理答複意見,報牽頭督辦的領導同誌審批後,正式答複提案者。
第十七條 重點提案的督辦。
(一)政協辦公室(廳)和提案委員會應會同黨委辦公室(廳)和政府辦公室(廳)做好督辦的聯絡、協調和服務工作,力爭辦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重點提案督辦形式應根據提案內容和辦理工作實際確定。可采取實地考察、專題調研、協商座談等形式進行。
(三)重點提案辦理的跟蹤落實。承辦單位在向主席會議報告時,應對當年未完全落實需跨年度辦理落實的重點提案事項逐一作出說明,並由政協主席會議形成會議紀要。黨委、政府辦公室(廳)要將需要繼續辦理落實的重點提案列入重點督辦事項,並督促承辦單位抓好辦理落實,將有關情況及時回複省政協。
第五章 監督檢查、考核和獎懲
第十八條 黨委、政府辦公室(廳)要建立提案辦理工作評價考核指標體係,加強對提案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考核,及時總結經驗,表彰先進。對不重視提案辦理工作、辦理責任不落實、辦理工作遲緩、辦理製度不健全、遺失提案、辦理質量效果差的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委、政府可根據本規程,結合實際製定或修訂相應的規程。
第二十條 本規程由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 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