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7日廣州市黃埔區政協第七屆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為規範提案審查行為,提高提案審查水平,確保提案質量,根據《政協廣州市黃埔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特製定本辦法。
一、提案審查的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民主和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3.效率的原則;
4.保護委員權利的原則。
二、提案審查的程序
1.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由大會工作人員征集提案後,按經濟、城市建設與管理、教科文衛體、環保與交通、政法及其他五個方麵進行分類,每類由一名熟悉這類別的工作人員負責,按照提案標準認真審理,並提出參考意見。
2.提案委員會的委員組成經濟、城市建設與管理、教科文衛體、環保與交通、政法及其他五個提案審查小組,對大會工作人員征集的提案和對提案的處理意見進行全麵審查,並提出初步的審查結論。
3.提案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分別聽取各提案審查小組審查情況的報告,對爭議比較大或把握不準的提案進行會審,最後確定審查結果由提案委員會負責人向區政協常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會議報告。
4.政協全體會議後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召集有關委員審查處理,有關情況在第二年全會常務委員會提案工作報告中向全體委員報告。
5.已立案的提案,原則上一個月內由提案委員會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三、不予立案的範圍
1.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2.國家明令禁止的;
3.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麵有意見或者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4.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仲裁程序的;
5.屬於學術研討的;
6.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7.不屬於本區黨政職權範圍解決的問題;
8.內容空泛、建議籠統的;
9.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10.指名舉報的;
11.其他不適合立案的。
四、不立案提案處理辦法
1.經審查不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在全會後10天之內向提案人發出不立案通知書,說明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委員有異議的,自接到通知7天內到提案委員會提出複議。
2.複議工作由提案委員會負責,必要時可以召開複議會議,複議會上先由主持人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然後聽取提案人的申訴和說明。提案人提出的理由符合立案條件或補充後符合立案條件的,可以轉為立案,轉為立案的須向提案委員會全體委員通報。
3.如果提案屬區職能範圍不能解決的問題等原因不立案的,提案又有價值的,提案委員會應積極與上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係,請他們向市以上人大或政協組織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