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9日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主任會議通過)
根據《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議案條例》的規定製定本工作細則。
一、代表議案的收集
(一)代表可以在大會前(常委會決定召開代表大會之日起)提出議案,交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但所提議案必須符合《議案條例》的有關規定。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應將收集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代表大會舉行時,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將代表議案轉交大會秘書處議案組。
(二)代表在大會期間提出的議案,先交代表團議案工作人員,由代表團議案工作人員收集後,交代表團負責人按議案的有關規定審核後送大會秘書處議案組。
二、大會秘書處議案組對代表議案的處理
(一)議案組收到各代表團轉交的代表議案後,依照法定要求及時進行核對和處理,核對的內容是:
1、是否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代表十人以上聯名;
(2)在主席團決定的議案提交截止時間前提交;
(3)使用大會秘書處統一印製的議案專用紙,代表親筆簽名,正確填寫代表證號碼;
(4)具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其中提出法規案的,如果屬於製定地方性法規,最好提供法規草案文本及說明;屬於修改地方性法規的,應對修改的法規條文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屬於廢止地方性法規的,應當說明理由或者提供相關資料。
2、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代表議案的內容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需要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事項。重點掌握:屬於我市有權製定又有必要製定的地方性法規;屬於我市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麵具有全局性的重大事項,並且是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人大會議或常委會會議審議作出決議、決定後,可以推動或者加快該問題的解決。
(2)代表議案的內容不能超出市本級人大的權限,應該是不屬於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具體工作內容,或者單位、組織內容以及個人的事務等事項。
符合以上條件和要求的,可作為議案收集。不符合上述條件和要求的,應向代表提議案的代表提出如下建議:一是按照提議案的規定要求進行修改、完善後再提出,但必須在議案截止時間前提交;二是改作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交秘書處議案組按照代表團代表建議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如遇代表不同意改作建議提出,堅持作為議案送交的,議案組應向議案審查委員會說明。
(二)簽收、打印和分送
大會秘書處議案組根據上述規定的條件和要求,逐一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核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簽收、分類、編號、登記、打印並分別送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審閱,同時分送市人大各有關委員會。
(三)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議案組就代表所提議案分別征求市人大有關委員會、"一府兩院"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並由其征求"一府兩院"負責人的意見)。經充分與市人大有關委員會和"一府兩院"相關職能部門協商後,議案組向議案審查委員會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如在協商過程中出現不同意見,議案組應將有關情況向議案審查委員會進行說明。
三、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議案的處理
議案審查委員會收到大會議案組送來的議案初步處理意見後,召開會議聽取大會秘書處議案組的彙報,研究議案處理的意見,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對代表議案可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條件比較成熟又特別重大的議案,建議主席團列入本次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二)符合法定條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麵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議案,建議主席團交由人大有關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
議案審查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邀請"一府兩院"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代表議案的領銜代表到會說明情況。
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大會議案組提交的議案處理意見時,如遇有重大意見分歧而無法統一時,應向大會主席團報告,由大會主席團審議表決決定。
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采取舉手表決的形式,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四、大會主席團對代表議案的審議和處理
大會主席團召開會議對代表議案進行處理和審議:
(一)聽取和審議議案審查委員會有關代表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對條件比較成熟的議案,決定列入本次代表大會議程;對符合法定條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麵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議案,決定交由有關委員會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
(二)主席團表決關於議案的決議和決定,采取舉手表決或電子表決器表決的方式,經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的代表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以及主席團作出的決議、決定印發全體代表。主席團決定由人大有關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審議的議案,分別印送人大有關委員會。
五、有關委員會對代表議案的處理和審議
對主席團決定交人大有關委員會在閉會期間審議的代表議案的處理。有關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研究對代表議案的處理:
(一)條件比較成熟有特別重大,需要由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作出決議、決定的,可建議列入下次代表大會議程;
(二)條件比較成熟,需要常委會審議作出決議、決定的,建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
建議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應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包括:一是所提的法規案與我市的立法規劃相符合或者有迫切需要的;二是所提議案與我市中心工作和方針政策相符合;三是有關部門認為在決議、決定的實施期限內取得一定效果的。
(三)條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暫時不列入會議議程的,建議列入常委會立法規劃或者相關工作計劃。
有關委員會應當在二個月內,最長不超過四個月內向常委會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代表議案提出的主要問題和內容,聽取和采納有關機關、組織和提議案代表意見的情況,以及對代表議案的處理意見。
審議結果報告經常委會通過後印發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六、常委會對代表議案的處理和審議
(一)常委會根據有關委員會關於對議案的處理意見報告,作出是否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審議的決定。
(二)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的審議工作,由有關委員會具體負責。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前應當采取邀請議案代表參加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提議案代表的意見。對要求市人民政府就代表議案涉及的事項提出實施方案的審議,還可以進一步聽取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
(三)常委會召開會議聽取和審議有關委員會對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審議可以通過,也可以作出決議、決定。對代表議案的審議,可以分別情況進行一次審議、二次審議或者三次審議。
(四)法規案的審議按照立法法和《廣州市地方性法規製定辦法》規定的審議程序進行。
(五)常委會召開會議審議時應當邀請提議案的領銜代表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一府兩院"的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
(六)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代表議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印發市人民代表大會下一次會議。
(七)常委會決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就代表議案涉及的事項提出實施方案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決議、決定的通知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或者規定的時間內,將實施方案提交常委會審議。經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實施方案,市人民政府應切實執行,並在決議決定期限內向常委會報告完成情況。